主 旨:關於貴公司答覆民眾通知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乙案,請依據說明事項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司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九四)富保業發字第一五九號函辦理
。
二、前開申訴案件,該民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於本(九四)年五月十九
日到期,惟來函稱:經辦(人)依據往例在五月初以電話接洽續保…
…。查:強制汽車責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險人
應於保險期間法滿三十日通知要保人續保;本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金管保四字第○九四○二五六二○八一號令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
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
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
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續
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再為第二次及第三次續
保通知。保險人應保留前二項所寄送續保通知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
。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
寄送續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續保通知。且本會每
年核定本險費率時均就上述續保通知之郵資納入計算,貴公司上述作
法顯不符合上開法令之規定。
三、依據本法第四十八第四項規定:保險人違反第十五條……或依第四十
六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第十五條通知方式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案發生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生效日之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案
免為該項處分,惟請貴公司儘速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