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本會金管保四字第○九四○二五六一二三一號
與交通部交路字第○九四○○三一八二一號會銜公告「汽車之範圍及
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事項規定,農業機械應屬
於該公告第一點所規定汽車之範圍;此外,依據該公告第三點規定:
本保險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自本法
修正公佈生效日實施(即自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實施)。
二、如在道路上,行人遭到該類農業機械撞傷,該受害人可依法向財團法
人汽車交通事故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請逕向該基金詢問申請補償事宜
,電話:○八○○-五六五六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