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 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參照民法第七條規定有關胎兒其個人利益 之保護,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故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胎兒胎死腹中者 ,尚不能視為獨立之個人,不能請領該胎兒之死亡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