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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729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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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
          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參照民法第七條規定有關胎兒其個人利益
          之保護,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故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胎兒胎死腹中者
          ,尚不能視為獨立之個人,不能請領該胎兒之死亡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