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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詢問有關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七障害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6522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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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略。
     二、查 貴會詢問有關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七障害項目
       (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修正後改為第六十三障害項目)附註二第(二)
       點規定有關顯著醜形認定之標準。該案本局綜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
       故特別補償基金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答復如下
       :本保險原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七項「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壞
       致遺存顯著醜形者」,係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顏面傷害,經
       治療終止,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殘廢者;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
       痊癒,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
       能復原者。另審定顏面醜形三原則如下:
     (一)「顏面部遺存雞卵大以上之瘢痕或五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
        其不規則線狀痕係指非直線狀,彎曲而有類似鋸齒狀(如蜈蚣之線
        條);其不規則線狀達五公分以上,係指自線起點至終點之直線
        距離而言。
     (二)「直徑三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係指其組織凹陷(如顏面手術取
        出壞死組織致陷下無法回復與原來外觀齊平)範圍達直徑三公分以
        上謂之。
     (三)「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者」:係指顏面顯著醜形,與
        人相遇時外觀相貌明顯可看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