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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否申請看護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413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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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關於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否申請看護費用,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
          付標準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或財團法
          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就其必須且實際支
          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傷害醫療給付。但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
          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前項…第四款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
          千元為限,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台端所附案例是否符合上述標準申請給付,仍請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
          款第二十三條(編按:現行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向保險公司申請,本局對個案尚無認定之權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診斷書。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
              用影本。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