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受害人身體遺存障
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
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所謂「兩項目」是否限於附表所列
身體之不同障害系列乙節,查該標準於訂定之初確未作上述之分類。
換言之,不論身體之不同障害系列之「兩項目」殘廢狀態,或是同一
障害系列存在「兩項目」殘廢狀態均應解為符合該項規定之升等要件
。
二、惟為使二項以上殘廢合併給付更為明確,受害人身體遺存多處障害而
增加給付金額之條件必須明確而合理,故本局於本次修正該標準時爰
於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中明定係指附表不同身體障害系列二項目以
上時,方有適用。並已於本(九四)年三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行政
院公報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