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擬與超商合作、利用超商各門市所設多媒體終端機,以傳真回覆系統提供「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銷售服務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5606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關於貴公司擬與超商合作、利用超商各門市所設多媒體終端機,以傳真回
          覆系統提供「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銷售服務乙案,准予辦理,併請注意
          說明二事項。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產企字第○九二○○八八○號函及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公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九三產汽字第○七七
              號函辦理。本案業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掌理,並奉交本局辦理,合先敘明。
          二、為維持市場秩序,並保障民眾權益,請貴公司辦理該項業務應注意下
              列各點:
          (一)委託契約不可限制超商拒絕其他辦理強制汽車保險業務之產險公司
                運用該項要保途逕;
          (二)產險公司應要求所屬員工及與其合作之超商應保存相關資料,俾供
                事後追蹤查證。
正    本: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