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公司擬與超商合作、利用超商各門市所設多媒體終端機,以傳真回
覆系統提供「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銷售服務乙案,准予辦理,併請注意
說明二事項。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產企字第○九二○○八八○號函及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公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九三產汽字第○七七
號函辦理。本案業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掌理,並奉交本局辦理,合先敘明。
二、為維持市場秩序,並保障民眾權益,請貴公司辦理該項業務應注意下
列各點:
(一)委託契約不可限制超商拒絕其他辦理強制汽車保險業務之產險公司
運用該項要保途逕;
(二)產險公司應要求所屬員工及與其合作之超商應保存相關資料,俾供
事後追蹤查證。
正 本: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