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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僅以電話告知當事人理賠情事,並末以書面方式辦理,有欠妥適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0629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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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江○○女士申請該險給付部分,依據來函所述情事,如貴公司並無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負保險
          給付之事由,實應儘速辦理給付事宜,避免影響江女士權益;另據該函說
          明三所指貴公司僅以電話告知當事人理賠情事,並末以書面方式辦理,有
          欠妥適,請注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