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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未即時報警處理之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不再發給交通事故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0628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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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署主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二十點第二款修正,邇後對於未即
          時報警處理之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不再發給交通事故證明書。該項規
          定之對貴業者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理賠業務均有關係,
          請轉知產物保險公司加強內部理賠人員訓練及轉告被保險人;另此項修正
          亦涉及民眾權益之確保,請貴二機構於年度教育宣導活動中加強宣導,提
          醒社會大眾遇有交通事故案件應儘速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