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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訴報廢汽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已投保該險之汽車報廢後其保險效力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0295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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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黨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民進南新字第三○三號函申訴報廢汽車應投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已投保該險之汽車報廢後其保險效力問題乙節,本局
          已以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保局四字第○九三○二○一一五五號函答覆。
          本局立場認為該類汽車既然可在一般道路行駛,亦可能造成他人或乘客傷
          亡情事發生,為免造成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使受害人求償無門,加害人無力
          負擔等社會問題產生,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要求保險公司
          不得拒保或提前終止保險契約,以確實保障民眾權益、提升社會安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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