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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2 條之政策性需要,界定「汽車交通事故」之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0149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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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前述法條立法目的,依據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立法說明:本條
          針對本法之立法之政策性需要,界定「汽車交通事故」之意義;前項所謂
          本法之政策性需要係指:為避免責任割離所可能衍生之紛爭,不論處於動
          態或靜態,凡汽車所致之事故均受本法之保障,爰參照現行汽車保險單及
          美國立法例,擴及因汽車之所有、使用或管理所致之事故,不以汽車之行
          駛或使用所致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