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基於損害填補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編按:應為第八十二
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
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為配合該
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編按:現行第三條)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四項均配合做相關規定,因該等法令規
定,被害人就全民健保局支付之醫療費用並無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請求
之權利。此外,依據八十一年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三十六條(編按:後經院會同意通過後之條文即為現行條文第三十
五條)規定,即在說明二明訂全民健康保險優先受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