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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要保人上午投保可否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乙節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000635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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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關於要保人上午投保可否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乙節,財政部保險司曾於九
          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台保司(七)第○九○○七○○○○九號函及九十二
          年四月三日以台保司(七)第○九二○七五○四四一號函答覆公路監理機
          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以路監交字第○九二○○一
          四二八五號函轉各地公路監理機關參考。該兩函主旨已敘明當日辦理強制
          險,上午即可辦理監理業務,係基於便民考量及維護權益而為之。因此若
          貴會會員如仍無法辦理相關監理業務,請檢具具體事證向交通部反映。檢
          附上揭各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查當日上午投保,產險業者認為已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五條(編
          按:現行法第十六條)已投保之規定,則該保險契約自己發生效力,若該
          日上午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依據契約規定負理賠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