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所詢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奉本會交下法務部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法律決字第○九四○○三八七
一五號移文單轉花蓮縣政府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府民自字第○九四○一
四三○六七○號函轉 貴公所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九十四市民字第○
九四○○二二九一六號函辦理。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故該項給付為可分債務,至為明
確,依據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
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受之。本案
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該險保險條款並未規定該數名遺屬必須共同
申請理賠,如被害人為外籍配偶,因取得其父母身分證程序曠日廢時
,同一順位其餘請求權人僅需備齊相關證件,即可先行向保險人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