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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要求投保單位充分揭露保單條款所載攸關消費者權益事項及限制條件等重要內容,以維消費者權益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三字第0950214721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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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避免投保單位(例如金融機構)代消費者投保時,於保險契約之承保範
          圍或定義與一般消費者依通識、法令或習慣之認知有所不同或限制時,未
          能將該承保範圍或定義事先揭露予消費者致生理賠糾紛,影響保險業形象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要求投保單位充分揭露保單條款所載攸關消費者權
          益事項及限制條件等重要內容,以維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