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若係由所屬保險業務員招攬者
,該保險業務員亦應於要保書上簽章,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邇來頻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招攬之保單有所爭議因招攬之保險業務員未
於要保書上簽章,致投保人服務事項之聯繫及申訴案件之處理未能及時因
應。為保障投保大眾之權益,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
除簽署人之外,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亦應於要保書上簽章。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