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之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人就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所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
醫療費用,負傷害醫療給付之責任。受害人得請求之傷害醫療給付限
於必要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其中包括之診療費用係指全民健
康保險之給付及其部分負擔、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膳食費及義肢裝
置費差額。
二、又,受害人已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編按:現行第三條)規定,應由全民健康保險
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係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
項給付。據此,受害人得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以外之部分負擔或差額
等費用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