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商品設計及送審時避免有類似情事
發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附 件: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統計區間:95 年 11 月 1 日~9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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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意 見 類 型│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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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送審方式有誤。 │要保書有新增告知事項卻以備│
│ │查方式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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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人身保險商品│ │
│審查應注意事項」之情形。(如第 │ │
│78、182 、183 點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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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款定義不明確。│團體保險商品每一保單年度之│
│ │限額給付無定義給付對象為整│
│ │個團體或單一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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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費率計算所引用發生率│計算費率之發生率採平均值概│
│或附加費用率不具合理性或費率未同│念計算,保險給付內容卻依限│
│步配合商品變更並於送審文件作合理│額方式,對消費者似不公平。│
│性說明及評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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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未將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之最│
│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附表六規範之 │差狀況的實際精算假設條件於│
│內容填寫保險商品利潤分析及保險 │送審文件中明列。 │
│商品敏感度測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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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之聲│保險商品無提供繳清或展期之│
│明事項未依該險特性修正。 │保障範圍,但於精算人員評估│
│ │意見暨聲明書中卻聲明繳清保│
│ │險保額、展期保險期間等精算│
│ │數據檢核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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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報送發行條件時所檢│ │
│附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未依│ │
│該次發行內容適時調整相關變數或引│ │
│用不宜之範例或相關內容未充分揭露│ │
│,易發生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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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 │
│之發行條件約定發行機構具提前贖回│ │
│(終止)結構型債券之權利,有與保│ │
│單條款約定不符情事,恐有損及消費│ │
│者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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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公司未確實依據「人身保險│ │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
│將採備查方式送審之送審資料(包含│ │
│電子檔)送至指定機構(保發中心)│ │
│,影響保險商品之抽查作業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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