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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二字第0960202903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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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商品設計及送審時避免有類似情事
          發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附    件: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統計區間:95  年 11 月 1  日~95  年 11 月 30 日
          ┌────────────────┬─────────────┐
          │審    查    意    見    類    型│    備              註    │
          ├────────────────┼─────────────┤
          │部分保險商品送審方式有誤。      │要保書有新增告知事項卻以備│
          │                                │查方式送審。              │
          ├────────────────┼─────────────┤
          │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人身保險商品│                          │
          │審查應注意事項」之情形。(如第  │                          │
          │78、182 、183 點等)            │                          │
          ├────────────────┼─────────────┤
          │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款定義不明確。│團體保險商品每一保單年度之│
          │                                │限額給付無定義給付對象為整│
          │                                │個團體或單一被保險人。    │
          ├────────────────┼─────────────┤
          │部分保險商品費率計算所引用發生率│計算費率之發生率採平均值概│
          │或附加費用率不具合理性或費率未同│念計算,保險給付內容卻依限│
          │步配合商品變更並於送審文件作合理│額方式,對消費者似不公平。│
          │性說明及評估。                  │                          │
          ├────────────────┼─────────────┤
          │部分保險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未將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之最│
          │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附表六規範之 │差狀況的實際精算假設條件於│
          │內容填寫保險商品利潤分析及保險  │送審文件中明列。          │
          │商品敏感度測試。                │                          │
          ├────────────────┼─────────────┤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之聲│保險商品無提供繳清或展期之│
          │明事項未依該險特性修正。        │保障範圍,但於精算人員評估│
          │                                │意見暨聲明書中卻聲明繳清保│
          │                                │險保額、展期保險期間等精算│
          │                                │數據檢核無誤。            │
          ├────────────────┼─────────────┤
          │投資型保險商品報送發行條件時所檢│                          │
          │附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未依│                          │
          │該次發行內容適時調整相關變數或引│                          │
          │用不宜之範例或相關內容未充分揭露│                          │
          │,易發生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                          │
          ├────────────────┼─────────────┤
          │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                          │
          │之發行條件約定發行機構具提前贖回│                          │
          │(終止)結構型債券之權利,有與保│                          │
          │單條款約定不符情事,恐有損及消費│                          │
          │者權益。                        │                          │
          ├────────────────┼─────────────┤
          │部分保險公司未確實依據「人身保險│                          │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
          │將採備查方式送審之送審資料(包含│                          │
          │電子檔)送至指定機構(保發中心)│                          │
          │,影響保險商品之抽查作業之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