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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簡化壽險業者辦理修正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等相關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儘速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二字第094025263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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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簡化壽險業者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暨本會 94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141  號函規定,辦
          理修正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等相關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檢附相關
          文件儘速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保險期
              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之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於 95 年 1
              月 1  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
              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另依旨揭函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
              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方式」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簽發之
              新契約適用之。前開準備金提存變更送審方式,按現行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要點第七點 (三) 之 2  規定,屬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
              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二、為簡化行政作業,除依前揭要點第七點規定,應以書面檢具「人身保
              險商品申請部分變更及組合聲明書」及「變更前後對照表」外,其他
              相關文件如計算說明書、利潤測試報告 (如變更費率者檢附) 責任準
              備金表、保單價值準備金表、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表、解約金表、繳
              清保險保額表、展期保險期間及生存給付表等,得逕以光碟片隨文函
              報,並於公司留存完整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