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所詢財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一○九九號令 有關結構型債券國外發行或保證機構之在台分支機構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二字第0930252018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所詢財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一○九九號令
          有關結構型債券國外發行或保證機構之在台分支機構疑義乙案,復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九十三) 港匯銀 (總) 字第○八七
              ○號函。
          二、基於結構型債券係由其發行或保證機構負連帶清償責任,準此,旨揭
              命令規定結構型債券國外發行或保證機構其中之一應於我國境內設有
              「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之範圍可包括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設立
              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 (分公司) 、子銀行或合資銀行等,以加強保
              障投資型保險要保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三、貴公司如認現行規定於實務作業仍有窒礙,亦可透過合作之保險業者
              專案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彙整業界意見,並通盤研提修
              正理由暨建議內容,送局參辦。
正    本: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三三三號二樓)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0.14 金管保品字第 098
                    0252750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