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財政部 94 年 4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26260 號令補充規定
分割公司債與金融債券之賦稅課稅方式影本乙份,請 轉知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奉 交下 94 年 5 月 2 日金管法字第 0940004917 號書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9 日
台財稅字第 09404526260 號
補充規定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以浮動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之債券,其利息債券到期時,如因實際
票面利率低於課稅基準利率,致「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小於
「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應扣繳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得僅就實際到
期金額全數扣取,不足金額免向到期之持有人追繳;其扣繳憑單所載給付
總額以「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準,扣繳稅額以「依實際票面利
率計算之到期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