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其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檢送 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適足率報告,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 照辦理。 說 明:一、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令保險業隨時提報其資本適足率之報告」。 二、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其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為 真實反應保險業者當時的風險承擔能力及主管機關監理需求,保險業 者應檢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適足率報告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