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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其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檢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適足率報告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一字第0930205116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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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其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檢送
          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適足率報告,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
          照辦理。
說    明:一、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令保險業隨時提報其資本適足率之報告」。
          二、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其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為
              真實反應保險業者當時的風險承擔能力及主管機關監理需求,保險業
              者應檢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適足率報告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