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報研議「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
務處理要點」第六點內容中「顯不相當」之意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產險公會九十三年十月三日 (93) 產國字第○二二號函辦理。
二、經審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保險經紀人,其風險較高,故保險業
於填具資本適足性報告中有關再保險人報表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外國保險經紀人,其所提供之專業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額度低於
新台幣三千萬元者,係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第
六點所指「顯不相當」。各公司應依其實際業務規模,採穩健原則慎
選再保險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