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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報研議「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第六點內容中「顯不相當」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一字第0930204162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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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報研議「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
          務處理要點」第六點內容中「顯不相當」之意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產險公會九十三年十月三日 (93) 產國字第○二二號函辦理。
          二、經審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保險經紀人,其風險較高,故保險業
              於填具資本適足性報告中有關再保險人報表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外國保險經紀人,其所提供之專業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額度低於
              新台幣三千萬元者,係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第
              六點所指「顯不相當」。各公司應依其實際業務規模,採穩健原則慎
              選再保險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