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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四字第09701560670號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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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總稽核不得兼任
          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保險業內應受稽核單位查
          核之單位主管,及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