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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四字第09701560670號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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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總稽核不得兼任 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保險業內應受稽核單位查 核之單位主管,及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