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6 條。
公告事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金管保
產字第 11104520201 號公告,修正,並自 111.11.30 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交通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交路字第 111003560
21 號公告,修正,並自 111.11.30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