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局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路監交字第○九三一○○一一七三號
致財政部函。該案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放由本會掌理,合先敘明
。
二、查為符合比例原則,並減輕民眾負擔,財政部所研擬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人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已將前開條文罰鍰上、下限額
度降低,並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八九一次院會通過,
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編按:本法已於九十四年一月
十四日立法院通過,二月五日總統公布)。
三、檢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乙份(如附件),請惠轉所屬公路
監理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