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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請督促所屬機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四字第093000223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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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  貴局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路監交字第○九三一○○一一七三號
              致財政部函。該案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放由本會掌理,合先敘明
              。
          二、查為符合比例原則,並減輕民眾負擔,財政部所研擬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人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已將前開條文罰鍰上、下限額
              度降低,並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八九一次院會通過,
              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編按:本法已於九十四年一月
              十四日立法院通過,二月五日總統公布)。
          三、檢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乙份(如附件),請惠轉所屬公路
              監理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