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乙案,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參
辦。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96 年 8 月 14 日壽會文字第 9608250
6 號函及 96 年 11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6113849 號函辦理。
二、旨揭重要事項告知書,宜於保戶申請保險單借款時併同保險單借款約
定書交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審閱簽署,並由保戶及保險公司各執乙份
。
附 件: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金管會 97 年 1 月 16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0221780 號函洽悉
壹、「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
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說明:一、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二、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
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
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貳、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年經催告後而仍未繳付者,保險公司得
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建議各公司若有較有利於保戶之作法者亦得採用之**)
說明:一、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
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二、保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
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其他方式作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
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