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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依規實收資本額應於本(95)年 12 月 8 日前達新臺幣 300 萬元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52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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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依規實收資本額應於本(95)年 12 月
          8 日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略以「
          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經紀人(代理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
          臺幣三百萬元;…實收資本額未達前項規定者,應於 95 年 12 月 8  日
          前完成增資補足。」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實收資本額
          未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應儘速辦理增資,並向本會保險局提出執業證
          書內容變更換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