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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關於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1456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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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乙案,應依說明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請 查照。
說 明:一、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確實依據本會 95 年 3 月 14 日金管
保三字第 0950541451 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惟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契約經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同意後親自於要保書簽名確認者,得不受本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
項、第八點或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二、為保障保戶之權益,因辦理電話行銷業務如過程溝通不良,或要保人
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
人之解釋及處理。
三、本會 93 年 8 月 30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302541442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08.30 金管保三字第 0930254144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8.12 金管保理字第 099
                    02559463  號函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