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 94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547991 號令及
09402547992 號令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財產保險業辦理損害防阻業務,應設立獨立之單位或部門,其費用之收取
,應俟貴公會研議相關會計處理與內部控制規範報本會備查後施行。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副 本: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第一組、第二組
、第三組、第四組) (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547991 號
由財產保險業所提供降低保險事故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之損害防阻業務,
為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財產保險之業務範圍。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547992 號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包括提供損害防阻相關
專業顧問服務之顧問公司或風險管理顧問公司,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