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所報研提適用開辦電子保單之範圍乙案,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仍應依
該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及團體保險商品暨尚未開放產險業者承做之健康
險業務外,其餘建議准予辦理,請 查照,並請將開放險種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及四月十一日(九
四)產資字第○○四及○○九號函辦理。
二、至其餘尚未開放險種,如日後貴公會認有開放需要時,仍應呈報本會
核備後,方可辦理。
三、另有關電子商務相關事項仍應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
辦理。
四、保險業不得因本案開放事項,拒絕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提供紙本保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