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契約 (包括新契約、提高保額 或附加附約) 均應經保戶同意後親自簽名確認,以維護保戶權益,請 轉 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14 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6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