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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3025409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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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規定僅從事提供保險相關事業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
          ,並以收取手續費 (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 為收入之事業
          ,係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
          關事業」,惟該事業之從業人員,應具備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