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規定僅從事提供保險相關事業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 ,並以收取手續費 (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 為收入之事業 ,係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 關事業」,惟該事業之從業人員,應具備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