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訓練機構如下:
(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五)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六)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八)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九)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二、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二二五
L 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L
號令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