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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7020206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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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7  款依說明二作文字修正後,准予備查外,餘請依說明三、四修正
          後再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7 年 1  月 30 日壽會本字第 9701041
              9 號函辦理。
          二、旨揭認定標準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7  款內容應修正為「(七)
              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另原第 7  款調整為第
              8 款。
          三、有關旨揭認定標準之修正部分,請依本會保險局意見(詳附件)通盤
              研議。
          四、貴會來函說明三所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未依示範內容規定辦理
              」之建議配套作法乙節,請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意見後
              ,彙整統計產壽險業未依示範內容規定辦理之情形及其處理方式(包
              含新契約及有效契約)具報。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均含附件
          )

附    件:「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本會保險局意見            
          ┌────┬───────┬───────┬─────────┐
          │  條次  │  原始條文    │  修正條文    │  本會保險局意見  │
          ├────┼───────┼───────┼─────────┤
          │第 2  點│前項所稱同類型│前項所稱同類型│本次修正係將同類型│
          │第 2  項│保險商品,指經│保險商品,指參│範圍由銷售中之保險│
          │、第 2  │主管機關核准、│考主管機關核准│商品擴大包含停售商│
          │點第 2  │核備或備查並於│、核備或備查之│品,請再行彙整提供│
          │項第 3  │保險市場銷售中│保險商品所設計│保險業欲參考停售商│
          │款      │之保險商品,且│之商品,且符合│品之具體理由及主要│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下列條件之一者│考量並說明其必要性│
          │        │一者。…      │。…          │。                │
          │        │(三)組合已核│(三)組合已核│                  │
          │        │准、核備或備查│准、核備或備查│                  │
          │        │並銷售中之保險│之保險範圍、保│                  │
          │        │範圍、保險給付│險給付項目或投│                  │
          │        │項目或投資標的│資標的而成,並│                  │
          │        │而成。        │得維持或減少其│                  │
          │        │              │項目。        │                  │
          ├────┼───────┼───────┼─────────┤
          │第 2  點│    無        │第二項所指原保│本項新增僅就疾病項│
          │第 4  項│              │險範圍,就疾病│目之保險範圍予以定│
          │        │              │項目而言,如其│義,惟定義內容不明│
          │        │              │定義及給付條件│確,且除疾病項目外│
          │        │              │經專科醫師認定│,其他項目之保險範│
          │        │              │與保險市場已採│圍仍有須予釐清之處│
          │        │              │行之疾病定義意│:1.如擬新增疾病項│
          │        │              │涵相同者,不因│目之定義需再作具體│
          │        │              │其用語描述方式│描述,另疾病之定義│
          │        │              │之差異而被認定│採意涵相同者為認定│
          │        │              │為新的定義。保│標準,恐造成不明確│
          │        │              │險給付不因其給│,請就其妥適性再予│
          │        │              │付方式、比例及│說明並修正,2.不同│
          │        │              │頻率之不同,被│商品(如利率變動型│
          │        │              │認定為不同類型│年金及萬能壽險等)│
          │        │              │。            │之保險範圍是否可直│
          │        │              │              │接或交互引用,對此│
          │        │              │              │,目前保險公司有不│
          │        │              │              │同之認定,請予以釐│
          │        │              │              │清。              │
          ├────┼───────┼───────┼─────────┤
          │第 2  點│(一)連結投資│(一)連結投資│部分於金融市場中銷│
          │第 5  項│工具屬新種財務│工具屬新種財務│售之投資標的未必適│
          │第 1  款│工程。(如:結│工程。(如:結│合於保險商品中作結│
          │        │構型債券連結投│構型債券連結投│合,請考量將其修正│
          │        │資標的之計算公│資標的之計算公│為「台灣保險市場」│
          │        │式或結構型債券│式或結構型債券│,以符實務。另如何│
          │        │連結標的之資產│連結標的之資產│蒐集現有已採行結構│
          │        │為市場上未曾採│為台灣金融機構│型債券連結投資標的│
          │        │行者)        │市場上未曾採行│之計算公式或結構型│
          │        │              │者)          │債券連結標的之資產│
          │        │              │              │供保險業作為研判是│
          │        │              │              │否為新型態之參考,│
          │        │              │              │請併研議。        │
          ├────┼───────┼───────┼─────────┤
          │第 2  點│(四)殘廢程度│(四)殘廢程度│本款修正之新增文字│
          │第 5  項│與保險金給付表│與保險金給付表│似為贅語,不論增加│
          │第 4  款│未依示範內容規│未依示範內容規│其他殘廢或燒燙傷給│
          │        │範辦理。      │範辦理,或另增│付項目,若其與各項│
          │        │              │加其他殘廢或燒│殘廢保險金合併計算│
          │        │              │燙傷給付項目,│以保險金額為限時,│
          │        │              │且約定重大燒燙│均有殘廢程度與保險│
          │        │              │傷保險金及各項│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
          │        │              │殘廢保險金合計│容規範辦理之情事,│
          │        │              │給付最高以保險│請審酌本款新增之妥│
          │        │              │金額為限者。  │適性。            │
          ├────┼───────┼───────┼─────────┤
          │第 2  點│符合下列條件之│      無      │保險公司曾反映本項│
          │第 6  項│一者,不屬新型│              │內容對保險商品欲部│
          │        │態保險商品:(│              │分變更時其適用上有│
          │        │一)新型態保險│              │疑義,然本次仍未見│
          │        │商品經主管機關│              │修正,請再檢視其適│
          │        │核准時間逾六個│              │用性。            │
          │        │月。(二)同類│              │                  │
          │        │型新型態保險商│              │                  │
          │        │品經主管機關核│              │                  │
          │        │准時間雖未逾六│              │                  │
          │        │個月,惟已核准│              │                  │
          │        │達兩張。      │              │                  │
          ├────┼───────┼───────┼─────────┤
          │第 2  點│要保書之告知事│      無      │本會已於 96 年 8  │
          │第 7  項│項及聲明事項須│              │月 29 日修正「人身│
          │        │依人身保險要保│              │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
          │        │書示範內容辦理│              │及注意事項」,其中│
          │        │。如擬新增告知│              │修正內容包含要保書│
          │        │事項或聲明事項│              │新增告知事項及聲明│
          │        │者,須先由壽險│              │事項之處理方式,本│
          │        │公會研議後,再│              │項應配合前揭規定修│
          │        │陳報行政院金融│              │正。              │
          │        │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同意,方得增列│              │                  │
          │        │。            │              │                  │
          ├────┼───────┼───────┼─────────┤
          │附件範例│例  14:傷害保│      無      │保險公司曾反映殘廢│
          │        │險商品依殘廢程│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度與保險金給付│              │之設計不侷限於傷害│
          │        │表(11  級 75 │              │保險,如豁免保費商│
          │        │項)設計,並於│              │品亦可設計依殘廢程│
          │        │契約條款中增列│              │度決定給付內容,請│
          │        │非前揭給付表所│              │審酌修正本範例,以│
          │        │列之殘廢項目者│              │為明確。          │
          │        │,是否屬同類型│              │                  │
          │        │?            │              │                  │
          └────┴───────┴───────┴─────────┘
          除前述意見外,仍請彙整各保險公司意見通盤研議後修正本認定標準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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