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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附「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876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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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業經本會
          於 96 年 8  月 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4  號令發布。茲檢附
          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6 年 8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4  號令辦理
              。
          二、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及旨揭應注
              意事項第 221  點規定,於 96 年 8  月 31 日以前完成保險商品之
              修正,並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亦應於 96 年 9  月 30 日以前檢送有關保險商品檢視聲明書(格式
              如附件)至本會,本會得視需要,請保險業就其檢視修正之保險商品
              ,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之部分變更程
              序(即核准或備查方式之部份變更程序)辦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96  年 8  月 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4  號
          訂定「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並自
          即日生效。
          附「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

附    件: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
          │        │點    次│                          │            │
          │法規名稱│(項次、│  法  規  文  字  內  容  │  備    註  │
          │        │款次)  │                          │            │
          ├────┼────┼─────────────┼──────┤
          │人身保險│第二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            │
          │商品審查│        │品之主要性質。            │            │
          │應注意事│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            │
          │項      │        │(一)人壽保險:          │            │
          │        │        │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            │
          │        │        │        或萬能人壽保險:  │            │
          │        │        │     (1)生存險稱○○○○│            │
          │        │        │          (利率變動型或萬│            │
          │        │        │          能)生存保險。  │            │
          │        │        │     (2)死亡險稱○○○○│            │
          │        │        │          (利率變動型或萬│            │
          │        │        │          能)壽險。      │            │
          │        │        │     (3)生死合險稱○○○│            │
          │        │        │          ○(利率變動型或│            │
          │        │        │          萬能)保險。    │            │
          │        │        │      2.投資型人壽保險:  │            │
          │        │        │     (1)○○○○變額壽險│            │
          │        │        │          。              │            │
          │        │        │     (2)○○○○變額萬能│            │
          │        │        │          壽險。          │            │
          │        │        │     (3)○○○○投資連(│            │
          │        │        │          鏈)結型保險。  │            │
          │        │        │(二)傷害保險:○○○○傷│            │
          │        │        │      害保險。            │            │
          │        │        │(三)健康保險:○○○○健│            │
          │        │        │      康保險。            │            │
          │        │        │(四)年金保險:          │            │
          │        │        │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            │
          │        │        │        年金保險:○○○○│            │
          │        │        │        (利率變動型)年金│            │
          │        │        │        保險。            │            │
          │        │        │      2.投資型年金保險:○│            │
          │        │        │        ○○○變額年金保險│            │
          │        │        │        。                │            │
          │        │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
          │        │        │      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            │
          │        │        │      品之定名如下:      │            │
          │        │        │      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            │
          │        │        │        品:○○○○勞退企│            │
          │        │        │        業年金保險。      │            │
          │        │        │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            │
          │        │        │        品:○○○○勞退個│            │
          │        │        │        人年金保險。      │            │
          │        │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            │
          │        │        │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            │
          │        │        │或○○產物)之名稱,若為附│            │
          │        │        │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            │
          │        │        │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            │
          │        │        │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            │
          │        │        │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            │
          │        │        │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            │
          │        │        │說明性名詞。但不得有違反公│            │
          │        │        │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
          │        │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            │
          │        │        │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            │
          │        │        │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            │
          ├────┼────┼─────────────┼──────┤
          │人身保險│第三點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            │
          │商品審查│        │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            │
          │應注意事│        │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            │
          │項      │        │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            │
          │        │        │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            │
          │        │        │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            │
          │        │        │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            │
          │        │        │列文件及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            │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本準│            │
          │        │        │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        │        │,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            │
          │        │        │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            │
          │        │        │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及│            │
          │        │        │指定機構:                │            │
          │        │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
          │        │        │      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
          │        │        │      。                  │            │
          │        │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            │
          │        │        │      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
          │        │        │      。                  │            │
          │        │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            │
          │        │        │      條款之對照表)。    │            │
          │        │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            │
          │        │        │      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            │
          │        │        │      容詳附件一)。      │            │
          │        │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            │
          │        │        │      明書(詳附表三)。(│            │
          │        │        │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            │
          │        │        │      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
          │        │        │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            │
          │        │        │      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            │
          │        │        │      ,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            │
          │        │        │      件二)              │            │
          │        │        │(六)要保書。(具與要保書│            │
          │        │        │      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            │
          │        │        │      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
          │        │        │      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            │
          │        │        │      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            │
          │        │        │      明書如附表四)。    │            │
          │        │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            │
          │        │        │      表(內容須由總經理或│            │
          │        │        │      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            │
          │        │        │      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            │
          │        │        │      表五)。            │            │
          │        │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            │
          │        │        │      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            │
          │        │        │      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            │
          │        │        │      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            │
          │        │        │      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            │
          │        │        │      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            │
          │        │        │      辦法。              │            │
          │        │        │(九)辦理人身保險商品,應│            │
          │        │        │      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            │
          │        │        │      分析模型,檢送附下列│            │
          │        │        │      資料:              │            │
          │        │        │      1.利潤衡量指標。    │            │
          │        │        │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            │
          │        │        │        、繳費年期、保險金│            │
          │        │        │        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            │
          │        │        │        析。              │            │
          │        │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            │
          │        │        │        括:投資報酬率、發│            │
          │        │        │        生率、脫退率及費用│            │
          │        │        │        率等各項假設,對利│            │
          │        │        │        潤之敏感度。(內容│            │
          │        │        │        詳附表六)        │            │
          │        │        │      4.公司就各種商品之可│            │
          │        │        │        接受利潤指標各為若│            │
          │        │        │        干?該商品預期之利│            │
          │        │        │        潤?該商品之損益兩│            │
          │        │        │        平業務量。        │            │
          │        │        │      5.公司對 3. 敏感度測│            │
          │        │        │        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            │
          │        │        │        之趨勢分析及預測,│            │
          │        │        │        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            │
          │        │        │        分析。            │            │
          │        │        │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            │
          │        │        │        資型)需另檢送以被│            │
          │        │        │        保險人年齡五歲、三│            │
          │        │        │        十五歲、六十五歲之│            │
          │        │        │        男性、女性,依分紅│            │
          │        │        │        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            │
          │        │        │        險單資訊揭露規範(│            │
          │        │        │        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            │
          │        │        │        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            │
          │        │        │        ○九二○○一二四一│            │
          │        │        │        六號令)附件之方式│            │
          │        │        │        2.計算之數值。    │            │
          │        │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            │
          │        │        │      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            │
          │        │        │      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
          │        │        │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            │
          │        │        │      、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            │
          │        │        │      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            │
          │        │        │      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            │
          │        │        │      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            │
          │        │        │      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            │
          │        │        │      人員共同簽署),但依│            │
          │        │        │      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            │
          │        │        │      畫並敘明理由者(內容│            │
          │        │        │      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        │        │      員共同簽署),不在此│            │
          │        │        │      限。                │            │
          │        │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            │
          │        │        │        容須經投資人員、精│            │
          │        │        │        算人員及風險控管相│            │
          │        │        │        關人員共同簽署)。│            │
          │        │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            │
          │        │        │        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            │
          │        │        │        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
          │        │        │        )時,應就利率敏感│            │
          │        │        │        度分析,檢附未達一│            │
          │        │        │        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            │
          │        │        │        聲明書(本聲明書應│            │
          │        │        │        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        │        │        員共同簽署)及該商│            │
          │        │        │        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
          │        │        │        由精算人員簽署)。│            │
          │        │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
          │        │        │        之資料。          │            │
          │        │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            │
          │        │        │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            │
          │        │        │件:                      │            │
          │        │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    │            │
          │        │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            │
          │        │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        │        │      詳附表七)。        │            │
          │        │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            │
          │        │        │      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            │
          │        │        │      畫,內容應包括資產管│            │
          │        │        │      理、行政管理、資訊管│            │
          │        │        │      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
          │        │        │      。                  │            │
          │        │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            │
          │        │        │      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            │
          │        │        │      核表。              │            │
          │        │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            │
          │        │        │      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            │
          │        │        │      其依據之相關資料,並│            │
          │        │        │      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四點  │保險業所送文件內容與示範條│            │
          │商品審查│        │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其與示│            │
          │應注意事│        │範條款內容相同;如有不同者│            │
          │項      │        │,須詳列與示範條款之對照說│            │
          │        │        │明及修改理由。如其係參考其│            │
          │        │        │他經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            │
          │        │        │商品內容者,應敘明其出處及│            │
          │        │        │理由。                    │            │
          │        │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            │
          │        │        │時,保險業須詳列與前次送審│            │
          │        │        │內容之對照說明(相異處應據│            │
          │        │        │實劃線表示)、修改理由,並│            │
          │        │        │檢附修正後之保單條款、計算│            │
          │        │        │說明及相關文件等,其檢送單│            │
          │        │        │位及檢附份數準用前點規定,│            │
          │        │        │其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除主│            │
          │        │        │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
          ├────┼────┼─────────────┼──────┤
          │人身保險│第五點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二十條第│            │
          │商品審查│        │一項辦理部分變更,應檢具人│            │
          │應注意事│        │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內容│            │
          │項      │        │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            │
          │        │        │主管簽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            │
          │        │        │表五)、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            │
          │        │        │更聲明書(詳附表八)及變更│            │
          │        │        │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            │
          │        │        │對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            │
          │        │        │主管機關,如屬要保書內容之│            │
          │        │        │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            │
          │        │        │聲明書(詳附表九)及變更部│            │
          │        │        │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            │
          │        │        │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主│            │
          │        │        │管機關,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            │
          │        │        │數準用第三點規定。        │            │
          ├────┼────┼─────────────┼──────┤
          │人身保險│第六點  │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            │
          │商品審查│        │由本準則第十二條合格簽署人│            │
          │應注意事│        │員,本其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            │
          │項      │        │關部分審閱後,依規定於相關│            │
          │        │        │聲明書中簽署,確認所送審商│            │
          │        │        │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本│            │
          │        │        │應注意事項。              │            │
          │        │        │前項聲明書並應依規定由總經│            │
          │        │        │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
          │        │        │。                        │            │
          │        │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            │
          │        │        │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            │
          │        │        │同。                      │            │
          ├────┼────┼─────────────┼──────┤
          │人身保險│第十點  │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            │
          │商品審查│        │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            │
          │應注意事│        │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            │
          │項      │        │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            │
          │        │        │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            │
          │        │        │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            │
          │        │        │文字。                    │            │
          ├────┼────┼─────────────┼──────┤
          │人身保險│第十一點│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            │
          │商品審查│        │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            │
          │應注意事│        │變更理由。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十二點│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經核准或核備│
          │商品審查│        │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之保險商品,│
          │應注意事│        │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送審時已提具│
          │項      │        │定。                      │合理性說明且│
          │        │        │                          │被接受者,得│
          │        │        │                          │不檢視;餘均│
          │        │        │                          │需檢視。    │
          ├────┼────┼─────────────┼──────┤
          │人身保險│第十四點│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            │
          │商品審查│        │識提具其對各該商品之評估意│            │
          │應注意事│        │見(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            │
          │項      │        │測試)。                  │            │
          ├────┼────┼─────────────┼──────┤
          │人身保險│第十五點│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備妥電│            │
          │商品審查│        │腦作業及相關配合措施,並應│            │
          │應注意事│        │確實檢核確認各項資料無誤且│            │
          │項      │        │與報主管機關之內容相符。  │            │
          ├────┼────┼─────────────┼──────┤
          │人身保險│第十七點│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            │
          │商品審查│        │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            │
          │應注意事│        │以「終身」二字。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            │
          │商品審查│點      │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            │
          │應注意事│        │扣除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            │
          │項      │        │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            │
          │        │        │說明;如採已扣除生存還本保│            │
          │        │        │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            │
          │        │        │存還本保險金;如採未扣除生│            │
          │        │        │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            │
          │        │        │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            │
          │        │        │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            │
          ├────┼────┼─────────────┼──────┤
          │人身保險│第三十點│人壽保險商品應提供展期定期│            │
          │商品審查│        │保險為原則。但因商品特性而│            │
          │應注意事│        │未能提供者,應就其合理性予│            │
          │項      │        │以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三十九│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            │
          │商品審查│點      │動型人壽保險商品,送審資料│            │
          │應注意事│        │中應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            │
          │項      │        │之關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            │
          │        │        │上、下限。                │            │
          ├────┼────┼─────────────┼──────┤
          │人身保險│第四十點│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            │
          │商品審查│        │動型人壽保險商品,應於計算│            │
          │應注意事│        │說明中明列其目標保險費之計│            │
          │項      │        │算公式與訂定依據。        │            │
          ├────┼────┼─────────────┼──────┤
          │人身保險│第四十二│以家庭保單設計之個人傷害保│            │
          │商品審查│點      │險,保險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並│            │
          │應注意事│        │予說明:                  │            │
          │項      │        │(一)家庭成員(本人、配偶│            │
          │        │        │      或子女)如有告知不實│            │
          │        │        │      ,以及投保後職業變更│            │
          │        │        │      或被保險人子女到達終│            │
          │        │        │      止年齡時等之相關核保│            │
          │        │        │      及後續行政控管,保險│            │
          │        │        │      公司應予規劃妥善。  │            │
          │        │        │(二)家庭成員如有變動是否│            │
          │        │        │      影響契約效力。      │            │
          │        │        │(三)要保人身故時,該保單│            │
          │        │        │      之權利義務應如何繼受│            │
          │        │        │      ,以及相關約定對家庭│            │
          │        │        │      成員揭露等問題,應予│            │
          │        │        │      明確規範。          │            │
          │        │        │(四)當配偶與子女身分變更│            │
          │        │        │      ,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
          │        │        │      時,宜明定有更約權條│            │
          │        │        │      款。                │            │
          │        │        │(五)公司實務作法及引用之│            │
          │        │        │      相關法令依據。      │            │
          ├────┼────┼─────────────┼──────┤
          │人身保險│第四十九│傷害醫療保險之住院日額給付│            │
          │商品審查│點      │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
          │應注意事│        │如高於前揭金額時,公司需提│            │
          │項      │        │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            │
          │        │        │銷售必要性之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五十五│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            │
          │商品審查│點      │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            │
          │應注意事│        │定有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            │
          │項      │        │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點│一般醫療住院日額給付每日不│            │
          │商品審查│        │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如高於│            │
          │應注意事│        │前揭金額時,公司需提具核保│            │
          │項      │        │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            │
          │        │        │要性之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四│豁免保險費附約發生保險事故│            │
          │商品審查│點      │,而豁免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            │
          │應注意事│        │之保險費時,要保人不得終止│            │
          │項      │        │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含原豁│            │
          │        │        │免保費附約)。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中,訂有被│            │
          │商品審查│點      │保險人全殘退還保險費之條款│            │
          │應注意事│        │時,該全殘之情況與重大疾病│            │
          │項      │        │之定義發生競合時,公司應有│            │
          │        │        │規範二者如何給付之條款,並│            │
          │        │        │考慮給付與訂價基礎之一致性│            │
          │        │        │。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七│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            │
          │商品審查│點      │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九十日,│            │
          │應注意事│        │並得比照前揭期間增列復效等│            │
          │項      │        │待期間;惟應於送審商品時,│            │
          │        │        │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必要性與│            │
          │        │        │合理性……。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八│保單條款限制給付項目或給付│            │
          │商品審查│點      │次數者(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            │
          │應注意事│        │、骨髓移植手術限終身一次、│            │
          │項      │        │義乳重建限每側終身一次等)│            │
          │        │        │,其計算費率之相關發生率應│            │
          │        │        │予配合。                  │            │
          ├────┼────┼─────────────┼──────┤
          │人身保險│第七十七│新推出之健康保險保單中其各│            │
          │商品審查│點      │項給付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公│            │
          │應注意事│        │司之經驗資料或最新之行政院│            │
          │項      │        │相關機構或醫院之統計資料為│            │
          │        │        │基礎評估費率;並就未來趨勢│            │
          │        │        │分析加以考量反應。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二│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            │
          │商品審查│點      │康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應注意事│        │:                        │            │
          │項      │        │(一)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            │
          │        │        │      1.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            │
          │        │        │        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            │
          │        │        │        條件。            │            │
          │        │        │      2.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
          │        │        │        人身體狀況調整。  │            │
          │        │        │      3.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            │
          │        │        │        之上限。          │            │
          │        │        │      4.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            │
          │        │        │        新費率之時間。    │            │
          │        │        │      5.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            │
          │        │        │        險費之時點。      │            │
          │        │        │      6.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            │
          │        │        │        費率之處理方式。  │            │
          │        │        │(二)檢附簽署人員有關費率│            │
          │        │        │      調整方法與費率增加具│            │
          │        │        │      合理性等之說明書與聲│            │
          │        │        │      明書。              │            │
          │        │        │(三)檢附「保費調整機制作│            │
          │        │        │      業準則」應包括:    │            │
          │        │        │      1.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前│            │
          │        │        │        之風險控管。      │            │
          │        │        │      2.啟動保費調整機制時│            │
          │        │        │        之相關作業。      │            │
          │        │        │      3.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後│            │
          │        │        │        之風險控管。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三│各公司得設計重大燒燙傷程度│            │
          │商品審查│點      │分級給付保險金之商品,各級│            │
          │應注意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比例│            │
          │項      │        │得由公司自訂,惟保費對價應│            │
          │        │        │予相對反映,並應確實建立經│            │
          │        │        │驗資料,俾作為日後調整費率│            │
          │        │        │之依據。前述重大燒燙傷程度│            │
          │        │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
          │        │        │範圍規定辦理。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六│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            │
          │商品審查│點      │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            │
          │應注意事│        │及「不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            │
          │項      │        │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            │
          │        │        │至少包括保險費及準備金。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八│人壽保險保單附有健康保險、│            │
          │商品審查│點      │傷害保險等給付者,其除外責│            │
          │應注意事│        │任部分應依各給付性質分別規│            │
          │項      │        │範。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九│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傷害保│            │
          │商品審查│點      │險或年金保險組合之保險商品│            │
          │應注意事│        │,應分別依其險別之規定(如│            │
          │項      │        │附加費用率及各種準備金等)│            │
          │        │        │辦理。                    │            │
          ├────┼────┼─────────────┼──────┤
          │人身保險│第九十點│綜合型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            │
          │商品審查│        │辦理:                    │            │
          │應注意事│        │(一)保險單條款得依保障內│            │
          │項      │        │      容所屬險別採分章節方│            │
          │        │        │      式列示。            │            │
          │        │        │(二)確認送審商品所採用經│            │
          │        │        │      驗統計資料的適當性、│            │
          │        │        │      利潤分析及敏感度分析│            │
          │        │        │      之完整性,並就保障內│            │
          │        │        │      容所屬險別之附加費用│            │
          │        │        │      及各種準備金等分別列│            │
          │        │        │      示,其因採綜合型方式│            │
          │        │        │      設計,所節省之行銷成│            │
          │        │        │      本及管理成本應合理反│            │
          │        │        │      映。                │            │
          │        │        │(三)有關除外責任、給付申│            │
          │        │        │      請文件、契約效力等條│            │
          │        │        │      款,如因綜合型保險商│            │
          │        │        │      品之設計而致適用扞格│            │
          │        │        │      者,公司得依保障內容│            │
          │        │        │      分章節訂定。        │            │
          │        │        │(四)應檢視保險範圍是否有│            │
          │        │        │      競合之情況,若有者,│            │
          │        │        │      應合理說明之。      │            │
          │        │        │(五)應敘明於統計上之分類│            │
          │        │        │      ,並說明所採用類別之│            │
          │        │        │      合理性。            │            │
          ├────┼────┼─────────────┼──────┤
          │人身保險│第九十八│非屬借貸團體之一年期團體保│            │
          │商品審查│點      │險其承保對象,除本人外、得│            │
          │應注意事│        │包括配偶、本人之父母、子女│            │
          │項      │        │及繼子女。但子女及繼子女不│            │
          │        │        │得限制出生滿一定天數才予承│            │
          │        │        │保。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零│如非採固定繳費方式者,應規│            │
          │商品審查│七點    │範繳費方式、金額、時間、地│            │
          │應注意事│        │點等,並應說明其實務作業。│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保險│            │
          │商品審查│一點    │業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            │
          │應注意事│        │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            │
          │項      │        │,並詳予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於送│            │
          │商品審查│六點    │審文件應檢附相關之費率表、│            │
          │應注意事│        │準備金表、解約金表、年金金│            │
          │項      │        │額表等項之範例數據並檢視其│            │
          │        │        │合理性。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四│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資料中應│            │
          │商品審查│十六點  │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之關│            │
          │應注意事│        │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上、│            │
          │項      │        │下限。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以主契約方│            │
          │商品審查│十點    │式出單,其附加契約以一年期│            │
          │應注意事│        │保險為原則。保險費扣繳之方│            │
          │項      │        │式應於條款中訂明。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            │
          │商品審查│十一點  │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            │
          │應注意事│        │險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            │
          │項      │        │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            │
          │        │        │、風險控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            │
          │        │        │,其準備金並需依「人身保險│            │
          │        │        │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            │
          │        │        │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            │
          │        │        │。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標的包│            │
          │商品審查│十三點  │含結構型債券者,需於保險商│            │
          │應注意事│        │品送審時檢附下列事項之詳細│            │
          │項      │        │說明:                    │            │
          │        │        │(一)計算公式之設計理念,│            │
          │        │        │      包含報償函數(payoff│            │
          │        │        │      function)、是否配息│            │
          │        │        │      、配息公式。        │            │
          │        │        │(二)連結標的之選取原則,│            │
          │        │        │      包含如何與公式配合。│            │
          │        │        │(三)定價方法,包含是否用│            │
          │        │        │      模擬方法、模擬模型之│            │
          │        │        │      考慮因素、參數如何選│            │
          │        │        │      取。                │            │
          │        │        │(四)實際操作,包含交易策│            │
          │        │        │      略、避險策略及交易成│            │
          │        │        │      本(應以數字具體說明│            │
          │        │        │      之)。              │            │
          │        │        │(五)發行機構獲利來源及獲│            │
          │        │        │      利水準(應以數字具體│            │
          │        │        │      說明之)。          │            │
          │        │        │(六)發行機構風險種類、大│            │
          │        │        │      小及其風險控管機制(│            │
          │        │        │      應以數字具體說明之)│            │
          │        │        │      。                  │            │
          │        │        │(七)公司獲利來源與獲利水│            │
          │        │        │      準(應以數字具體說明│            │
          │        │        │      之)。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標的連結│            │
          │商品審查│十四點  │指數時,應提供下列之說明資│            │
          │應注意事│        │料:                      │            │
          │項      │        │(一)指數如何編製及其編製│            │
          │        │        │      機構。              │            │
          │        │        │(二)指數的公布頻率。    │            │
          │        │        │(三)指數公布處所。      │            │
          │        │        │(四)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            │
          │        │        │      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            │
          │        │        │      數。                │            │
          │        │        │(五)計算指數所依據之標的│            │
          │        │        │      資產應有相當之流動性│            │
          │        │        │      (交易量夠大,若非屬│            │
          │        │        │      交易所公布指數,應提│            │
          │        │        │      供補充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投資標│            │
          │商品審查│十一點  │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            │
          │應注意事│        │品者,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項      │        │員出具其連結之標的符合財政│            │
          │        │        │部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保│            │
          │        │        │字第 0930750670 號令所定情│            │
          │        │        │事之聲明書。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保險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人│            │
          │商品審查│十二點  │壽保險相同者,應參考「人壽│            │
          │應注意事│        │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外,至│            │
          │項      │        │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項之條│            │
          │        │        │款:                      │            │
          │        │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            │
          │        │        │      與揭露週期。        │            │
          │        │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            │
          │        │        │      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
          │        │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            │
          │        │        │      變更。              │            │
          │        │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            │
          │        │        │      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            │
          │        │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            │
          │        │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            │
          │        │        │      收費標準。          │            │
          │        │        │(六)死亡保險成本或最高死│            │
          │        │        │      亡保險成本。        │            │
          │        │        │(七)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            │
          │        │        │      用。                │            │
          │        │        │(八)死亡保險金額給付型態│            │
          │        │        │      。                  │            │
          │        │        │(九)解約金之給付。      │            │
          │        │        │(十)部分提領(解約)之保│            │
          │        │        │      單帳戶價值計算及其給│            │
          │        │        │      付。                │            │
          │        │        │(十一)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            │
          │        │        │        其額度限制。      │            │
          │        │        │(十二)保險費投入保單帳戶│            │
          │        │        │        價值之金額計算及計│            │
          │        │        │        息方式。          │            │
          │        │        │(十三)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            │
          │        │        │        配及給付方式。    │            │
          │        │        │(十四)寬限期間、停效與復│            │
          │        │        │        效。              │            │
          │        │        │(十五)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            │
          │        │        │        可借額度。        │            │
          │        │        │(十六)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            │
          │        │        │        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            │
          │        │        │        ,有關保險給付、投│            │
          │        │        │        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            │
          │        │        │        處理。            │            │
          │        │        │(十七)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        │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            │
          │        │        │        的適用)。        │            │
          │        │        │(十八)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            │
          │        │        │        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        │        │(十九)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        │        │(二十)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
          │        │        │        (含評價日之決定)│            │
          │        │        │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            │
          │商品審查│十六點  │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            │
          │應注意事│        │以「終身」二字。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保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年金│            │
          │商品審查│十八點  │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相│            │
          │應注意事│        │同者,應依「個人遞延年金保│            │
          │項      │        │險單示範條款」或「利率變動│            │
          │        │        │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            │
          │        │        │外,至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            │
          │        │        │項之條款:                │            │
          │        │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            │
          │        │        │      與揭露週期。        │            │
          │        │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            │
          │        │        │      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
          │        │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            │
          │        │        │      變更。              │            │
          │        │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            │
          │        │        │      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            │
          │        │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            │
          │        │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            │
          │        │        │      收費標準。          │            │
          │        │        │(六)遞延期間內之各項費用│            │
          │        │        │      或最高各項費用。    │            │
          │        │        │(七)遞延期間內解約金之給│            │
          │        │        │      付。                │            │
          │        │        │(八)遞延期間內,部分提領│            │
          │        │        │      (解約)之保單帳戶價│            │
          │        │        │      值計算及其給付。    │            │
          │        │        │(九)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            │
          │        │        │      額度限制。          │            │
          │        │        │(十)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可│            │
          │        │        │      借額度。            │            │
          │        │        │(十一)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            │
          │        │        │        配及給付方式。    │            │
          │        │        │(十二)遞延期間屆滿給付方│            │
          │        │        │        式之選擇。        │            │
          │        │        │(十三)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            │
          │        │        │        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            │
          │        │        │        ,有關保險給付、投│            │
          │        │        │        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            │
          │        │        │        處理。            │            │
          │        │        │(十四)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        │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            │
          │        │        │        的適用)。        │            │
          │        │        │(十五)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            │
          │        │        │        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        │        │(十六)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        │        │(十七)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
          │        │        │        (含評價日之決定)│            │
          │        │        │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八│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於該條│            │
          │商品審查│十二點  │款或附件中載明得附加或批註│            │
          │應注意事│        │之商品名稱。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八│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            │
          │商品審查│十四點  │定辦理:                  │            │
          │應注意事│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            │
          │項      │        │      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            │
          │        │        │      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            │
          │        │        │      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
          │        │        │      。                  │            │
          │        │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            │
          │        │        │      實檢附影本,採用公司│            │
          │        │        │      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            │
          │        │        │      統計表報。          │            │
          │        │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            │
          │        │        │      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            │
          │        │        │      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            │
          │        │        │      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            │
          │        │        │      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
          │        │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            │
          │        │        │      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            │
          │        │        │      合保單條款除外責任及│            │
          │        │        │      給付條件,例如,重大│            │
          │        │        │      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            │
          │        │        │      位癌症等引用計算發生│            │
          │        │        │      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            │
          │        │        │      症。引用國外資料(含│            │
          │        │        │      再保公司提供)應注意│            │
          │        │        │      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完│            │
          │        │        │      全一致。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九│商品之設計有變更原契約效力│            │
          │商品審查│十二點  │或保險期間或受益人之約定者│            │
          │應注意事│        │,應以批註條款設計。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九│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            │
          │商品審查│十四點  │繳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
          │應注意事│        │(一)依保戶投資理財觀點,│            │
          │項      │        │      舉例試算保戶之採躉繳│            │
          │        │        │      之投資報酬率。      │            │
          │        │        │(二)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            │
          │        │        │      計動機,並具體說明防│            │
          │        │        │      杜保戶規避稅賦之配套│            │
          │        │        │      措施(如:限制要保人│            │
          │        │        │      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
          │        │        │      ,滿期(生存)保險金│            │
          │        │        │      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及投│            │
          │        │        │      保金額上限隨年齡增加│            │
          │        │        │      而遞減等)。        │            │
          │        │        │(三)各險(含送審商品)之│            │
          │        │        │      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
          │        │        │(四)有關送審商品資產負債│            │
          │        │        │      管理(ALM) 方式,並│            │
          │        │        │      以現金流量測試分析資│            │
          │        │        │      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            │
          │        │        │(五)公司之風險控管(含利│            │
          │        │        │      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
          │        │        │(六)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            │
          │        │        │      率。                │            │
          │        │        │(七)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            │
          │        │        │      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            │
          │        │        │      躉繳與非躉繳保費之利│            │
          │        │        │      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            │
          │        │        │      精算報告。          │            │
          │        │        │(八)說明逆中介之因應方式│            │
          │        │        │      。                  │            │
          ├────┼────┼─────────────┼──────┤
          │人身保險│第二百零│保險商品提供減額繳清保險或│            │
          │商品審查│六點第一│展期定期保險者,應依下列事│            │
          │應注意事│款      │項辦理:                  │            │
          │項      │        │(一)於辦理繳清或展期後解│            │
          │        │        │      約,有收取解約費用者│            │
          │        │        │      ,應於送審商品文件之│            │
          │        │        │      計算說明書之「解約金│            │
          │        │        │      計算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
          │        │        │      」中詳述解約費用之收│            │
          │        │        │      取內容。            │            │
          ├────┼────┼─────────────┼──────┤
          │人身保險│第二百十│保險商品涉及疾病名稱定義時│            │
          │商品審查│四點    │,應由該疾病之相關專科醫師│            │
          │應注意事│        │檢視其定義之合理性。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二百十│有關除外責任之訂定應以各商│經核准或核備│
          │商品審查│六點    │品所屬性質之示範條款為依據│之保險商品,│
          │應注意事│        │,不得任意增列除外責任。  │送審時已提具│
          │項      │        │                          │合理性說明且│
          │        │        │                          │被接受者,得│
          │        │        │                          │不檢視;餘均│
          │        │        │                          │需檢視。    │
          ├────┼────┼─────────────┼──────┤
          │人身保險│第二百十│保險商品非年繳之各種繳別係│            │
          │商品審查│九點    │數,以月繳對年繳為 0.088、│            │
          │應注意事│        │季繳對年繳為 0.262,半年繳│            │
          │項      │        │對年繳為 0.52 為原則,如非│            │
          │        │        │採用前述原則者,應於送審文│            │
          │        │        │件中提具精算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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