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業經本會
於 96 年 8 月 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4 號令發布。茲檢附
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6 年 8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4 號令辦理
。
二、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及旨揭應注
意事項第 221 點規定,於 96 年 8 月 31 日以前完成保險商品之
修正,並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亦應於 96 年 9 月 30 日以前檢送有關保險商品檢視聲明書(格式
如附件)至本會,本會得視需要,請保險業就其檢視修正之保險商品
,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之部分變更程
序(即核准或備查方式之部份變更程序)辦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96 年 8 月 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4 號
訂定「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並自
即日生效。
附「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21 點適用之項目」。
附 件: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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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次│ │ │
│法規名稱│(項次、│ 法 規 文 字 內 容 │ 備 註 │
│ │款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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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二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 │
│商品審查│ │品之主要性質。 │ │
│應注意事│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 │
│項 │ │(一)人壽保險: │ │
│ │ │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 │
│ │ │ 或萬能人壽保險: │ │
│ │ │ (1)生存險稱○○○○│ │
│ │ │ (利率變動型或萬│ │
│ │ │ 能)生存保險。 │ │
│ │ │ (2)死亡險稱○○○○│ │
│ │ │ (利率變動型或萬│ │
│ │ │ 能)壽險。 │ │
│ │ │ (3)生死合險稱○○○│ │
│ │ │ ○(利率變動型或│ │
│ │ │ 萬能)保險。 │ │
│ │ │ 2.投資型人壽保險: │ │
│ │ │ (1)○○○○變額壽險│ │
│ │ │ 。 │ │
│ │ │ (2)○○○○變額萬能│ │
│ │ │ 壽險。 │ │
│ │ │ (3)○○○○投資連(│ │
│ │ │ 鏈)結型保險。 │ │
│ │ │(二)傷害保險:○○○○傷│ │
│ │ │ 害保險。 │ │
│ │ │(三)健康保險:○○○○健│ │
│ │ │ 康保險。 │ │
│ │ │(四)年金保險: │ │
│ │ │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 │
│ │ │ 年金保險:○○○○│ │
│ │ │ (利率變動型)年金│ │
│ │ │ 保險。 │ │
│ │ │ 2.投資型年金保險:○│ │
│ │ │ ○○○變額年金保險│ │
│ │ │ 。 │ │
│ │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
│ │ │ 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 │
│ │ │ 品之定名如下: │ │
│ │ │ 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 │
│ │ │ 品:○○○○勞退企│ │
│ │ │ 業年金保險。 │ │
│ │ │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 │
│ │ │ 品:○○○○勞退個│ │
│ │ │ 人年金保險。 │ │
│ │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 │
│ │ │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 │
│ │ │或○○產物)之名稱,若為附│ │
│ │ │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 │
│ │ │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 │
│ │ │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 │
│ │ │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 │
│ │ │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 │
│ │ │說明性名詞。但不得有違反公│ │
│ │ │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
│ │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 │
│ │ │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 │
│ │ │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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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三點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 │
│商品審查│ │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 │
│應注意事│ │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 │
│項 │ │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 │
│ │ │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 │
│ │ │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 │
│ │ │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 │
│ │ │列文件及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 │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本準│ │
│ │ │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 │ │,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 │
│ │ │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 │
│ │ │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及│ │
│ │ │指定機構: │ │
│ │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
│ │ │ 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
│ │ │ 。 │ │
│ │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 │
│ │ │ 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
│ │ │ 。 │ │
│ │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 │
│ │ │ 條款之對照表)。 │ │
│ │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 │
│ │ │ 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 │
│ │ │ 容詳附件一)。 │ │
│ │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 │
│ │ │ 明書(詳附表三)。(│ │
│ │ │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 │
│ │ │ 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
│ │ │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 │
│ │ │ 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 │
│ │ │ ,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 │
│ │ │ 件二) │ │
│ │ │(六)要保書。(具與要保書│ │
│ │ │ 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 │
│ │ │ 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
│ │ │ 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 │
│ │ │ 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 │
│ │ │ 明書如附表四)。 │ │
│ │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 │
│ │ │ 表(內容須由總經理或│ │
│ │ │ 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 │
│ │ │ 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 │
│ │ │ 表五)。 │ │
│ │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 │
│ │ │ 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 │
│ │ │ 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 │
│ │ │ 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 │
│ │ │ 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 │
│ │ │ 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 │
│ │ │ 辦法。 │ │
│ │ │(九)辦理人身保險商品,應│ │
│ │ │ 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 │
│ │ │ 分析模型,檢送附下列│ │
│ │ │ 資料: │ │
│ │ │ 1.利潤衡量指標。 │ │
│ │ │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 │
│ │ │ 、繳費年期、保險金│ │
│ │ │ 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 │
│ │ │ 析。 │ │
│ │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 │
│ │ │ 括:投資報酬率、發│ │
│ │ │ 生率、脫退率及費用│ │
│ │ │ 率等各項假設,對利│ │
│ │ │ 潤之敏感度。(內容│ │
│ │ │ 詳附表六) │ │
│ │ │ 4.公司就各種商品之可│ │
│ │ │ 接受利潤指標各為若│ │
│ │ │ 干?該商品預期之利│ │
│ │ │ 潤?該商品之損益兩│ │
│ │ │ 平業務量。 │ │
│ │ │ 5.公司對 3. 敏感度測│ │
│ │ │ 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 │
│ │ │ 之趨勢分析及預測,│ │
│ │ │ 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 │
│ │ │ 分析。 │ │
│ │ │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 │
│ │ │ 資型)需另檢送以被│ │
│ │ │ 保險人年齡五歲、三│ │
│ │ │ 十五歲、六十五歲之│ │
│ │ │ 男性、女性,依分紅│ │
│ │ │ 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 │
│ │ │ 險單資訊揭露規範(│ │
│ │ │ 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 │
│ │ │ 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 │
│ │ │ ○九二○○一二四一│ │
│ │ │ 六號令)附件之方式│ │
│ │ │ 2.計算之數值。 │ │
│ │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 │
│ │ │ 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 │
│ │ │ 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
│ │ │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 │
│ │ │ 、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 │
│ │ │ 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 │
│ │ │ 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 │
│ │ │ 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 │
│ │ │ 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 │
│ │ │ 人員共同簽署),但依│ │
│ │ │ 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 │
│ │ │ 畫並敘明理由者(內容│ │
│ │ │ 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 │ │ 員共同簽署),不在此│ │
│ │ │ 限。 │ │
│ │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 │
│ │ │ 容須經投資人員、精│ │
│ │ │ 算人員及風險控管相│ │
│ │ │ 關人員共同簽署)。│ │
│ │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 │
│ │ │ 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 │
│ │ │ 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
│ │ │ )時,應就利率敏感│ │
│ │ │ 度分析,檢附未達一│ │
│ │ │ 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 │
│ │ │ 聲明書(本聲明書應│ │
│ │ │ 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 │ │ 員共同簽署)及該商│ │
│ │ │ 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
│ │ │ 由精算人員簽署)。│ │
│ │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
│ │ │ 之資料。 │ │
│ │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 │
│ │ │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 │
│ │ │件: │ │
│ │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 │ │
│ │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 │
│ │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 │ │ 詳附表七)。 │ │
│ │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 │
│ │ │ 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 │
│ │ │ 畫,內容應包括資產管│ │
│ │ │ 理、行政管理、資訊管│ │
│ │ │ 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
│ │ │ 。 │ │
│ │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 │
│ │ │ 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 │
│ │ │ 核表。 │ │
│ │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 │
│ │ │ 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 │
│ │ │ 其依據之相關資料,並│ │
│ │ │ 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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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四點 │保險業所送文件內容與示範條│ │
│商品審查│ │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其與示│ │
│應注意事│ │範條款內容相同;如有不同者│ │
│項 │ │,須詳列與示範條款之對照說│ │
│ │ │明及修改理由。如其係參考其│ │
│ │ │他經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 │
│ │ │商品內容者,應敘明其出處及│ │
│ │ │理由。 │ │
│ │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 │
│ │ │時,保險業須詳列與前次送審│ │
│ │ │內容之對照說明(相異處應據│ │
│ │ │實劃線表示)、修改理由,並│ │
│ │ │檢附修正後之保單條款、計算│ │
│ │ │說明及相關文件等,其檢送單│ │
│ │ │位及檢附份數準用前點規定,│ │
│ │ │其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除主│ │
│ │ │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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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五點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二十條第│ │
│商品審查│ │一項辦理部分變更,應檢具人│ │
│應注意事│ │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內容│ │
│項 │ │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 │
│ │ │主管簽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 │
│ │ │表五)、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 │
│ │ │更聲明書(詳附表八)及變更│ │
│ │ │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 │
│ │ │對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 │
│ │ │主管機關,如屬要保書內容之│ │
│ │ │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 │
│ │ │聲明書(詳附表九)及變更部│ │
│ │ │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 │
│ │ │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主│ │
│ │ │管機關,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 │
│ │ │數準用第三點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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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六點 │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 │
│商品審查│ │由本準則第十二條合格簽署人│ │
│應注意事│ │員,本其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 │
│項 │ │關部分審閱後,依規定於相關│ │
│ │ │聲明書中簽署,確認所送審商│ │
│ │ │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本│ │
│ │ │應注意事項。 │ │
│ │ │前項聲明書並應依規定由總經│ │
│ │ │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
│ │ │。 │ │
│ │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 │
│ │ │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 │
│ │ │同。 │ │
├────┼────┼─────────────┼──────┤
│人身保險│第十點 │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 │
│商品審查│ │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 │
│應注意事│ │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 │
│項 │ │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 │
│ │ │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 │
│ │ │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 │
│ │ │文字。 │ │
├────┼────┼─────────────┼──────┤
│人身保險│第十一點│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 │
│商品審查│ │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 │
│應注意事│ │變更理由。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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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十二點│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經核准或核備│
│商品審查│ │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之保險商品,│
│應注意事│ │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送審時已提具│
│項 │ │定。 │合理性說明且│
│ │ │ │被接受者,得│
│ │ │ │不檢視;餘均│
│ │ │ │需檢視。 │
├────┼────┼─────────────┼──────┤
│人身保險│第十四點│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 │
│商品審查│ │識提具其對各該商品之評估意│ │
│應注意事│ │見(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 │
│項 │ │測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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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十五點│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備妥電│ │
│商品審查│ │腦作業及相關配合措施,並應│ │
│應注意事│ │確實檢核確認各項資料無誤且│ │
│項 │ │與報主管機關之內容相符。 │ │
├────┼────┼─────────────┼──────┤
│人身保險│第十七點│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 │
│商品審查│ │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 │
│應注意事│ │以「終身」二字。 │ │
│項 │ │ │ │
├────┼────┼─────────────┼──────┤
│人身保險│第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 │
│商品審查│點 │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 │
│應注意事│ │扣除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 │
│項 │ │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 │
│ │ │說明;如採已扣除生存還本保│ │
│ │ │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 │
│ │ │存還本保險金;如採未扣除生│ │
│ │ │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 │
│ │ │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 │
│ │ │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 │
├────┼────┼─────────────┼──────┤
│人身保險│第三十點│人壽保險商品應提供展期定期│ │
│商品審查│ │保險為原則。但因商品特性而│ │
│應注意事│ │未能提供者,應就其合理性予│ │
│項 │ │以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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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三十九│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 │
│商品審查│點 │動型人壽保險商品,送審資料│ │
│應注意事│ │中應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 │
│項 │ │之關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 │
│ │ │上、下限。 │ │
├────┼────┼─────────────┼──────┤
│人身保險│第四十點│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 │
│商品審查│ │動型人壽保險商品,應於計算│ │
│應注意事│ │說明中明列其目標保險費之計│ │
│項 │ │算公式與訂定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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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四十二│以家庭保單設計之個人傷害保│ │
│商品審查│點 │險,保險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並│ │
│應注意事│ │予說明: │ │
│項 │ │(一)家庭成員(本人、配偶│ │
│ │ │ 或子女)如有告知不實│ │
│ │ │ ,以及投保後職業變更│ │
│ │ │ 或被保險人子女到達終│ │
│ │ │ 止年齡時等之相關核保│ │
│ │ │ 及後續行政控管,保險│ │
│ │ │ 公司應予規劃妥善。 │ │
│ │ │(二)家庭成員如有變動是否│ │
│ │ │ 影響契約效力。 │ │
│ │ │(三)要保人身故時,該保單│ │
│ │ │ 之權利義務應如何繼受│ │
│ │ │ ,以及相關約定對家庭│ │
│ │ │ 成員揭露等問題,應予│ │
│ │ │ 明確規範。 │ │
│ │ │(四)當配偶與子女身分變更│ │
│ │ │ ,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
│ │ │ 時,宜明定有更約權條│ │
│ │ │ 款。 │ │
│ │ │(五)公司實務作法及引用之│ │
│ │ │ 相關法令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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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四十九│傷害醫療保險之住院日額給付│ │
│商品審查│點 │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
│應注意事│ │如高於前揭金額時,公司需提│ │
│項 │ │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 │
│ │ │銷售必要性之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五十五│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 │
│商品審查│點 │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 │
│應注意事│ │定有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 │
│項 │ │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點│一般醫療住院日額給付每日不│ │
│商品審查│ │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如高於│ │
│應注意事│ │前揭金額時,公司需提具核保│ │
│項 │ │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 │
│ │ │要性之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四│豁免保險費附約發生保險事故│ │
│商品審查│點 │,而豁免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 │
│應注意事│ │之保險費時,要保人不得終止│ │
│項 │ │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含原豁│ │
│ │ │免保費附約)。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中,訂有被│ │
│商品審查│點 │保險人全殘退還保險費之條款│ │
│應注意事│ │時,該全殘之情況與重大疾病│ │
│項 │ │之定義發生競合時,公司應有│ │
│ │ │規範二者如何給付之條款,並│ │
│ │ │考慮給付與訂價基礎之一致性│ │
│ │ │。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七│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 │
│商品審查│點 │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九十日,│ │
│應注意事│ │並得比照前揭期間增列復效等│ │
│項 │ │待期間;惟應於送審商品時,│ │
│ │ │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必要性與│ │
│ │ │合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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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六十八│保單條款限制給付項目或給付│ │
│商品審查│點 │次數者(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 │
│應注意事│ │、骨髓移植手術限終身一次、│ │
│項 │ │義乳重建限每側終身一次等)│ │
│ │ │,其計算費率之相關發生率應│ │
│ │ │予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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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七十七│新推出之健康保險保單中其各│ │
│商品審查│點 │項給付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公│ │
│應注意事│ │司之經驗資料或最新之行政院│ │
│項 │ │相關機構或醫院之統計資料為│ │
│ │ │基礎評估費率;並就未來趨勢│ │
│ │ │分析加以考量反應。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二│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 │
│商品審查│點 │康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應注意事│ │: │ │
│項 │ │(一)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 │
│ │ │ 1.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 │
│ │ │ 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 │
│ │ │ 條件。 │ │
│ │ │ 2.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
│ │ │ 人身體狀況調整。 │ │
│ │ │ 3.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 │
│ │ │ 之上限。 │ │
│ │ │ 4.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 │
│ │ │ 新費率之時間。 │ │
│ │ │ 5.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 │
│ │ │ 險費之時點。 │ │
│ │ │ 6.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 │
│ │ │ 費率之處理方式。 │ │
│ │ │(二)檢附簽署人員有關費率│ │
│ │ │ 調整方法與費率增加具│ │
│ │ │ 合理性等之說明書與聲│ │
│ │ │ 明書。 │ │
│ │ │(三)檢附「保費調整機制作│ │
│ │ │ 業準則」應包括: │ │
│ │ │ 1.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前│ │
│ │ │ 之風險控管。 │ │
│ │ │ 2.啟動保費調整機制時│ │
│ │ │ 之相關作業。 │ │
│ │ │ 3.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後│ │
│ │ │ 之風險控管。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三│各公司得設計重大燒燙傷程度│ │
│商品審查│點 │分級給付保險金之商品,各級│ │
│應注意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比例│ │
│項 │ │得由公司自訂,惟保費對價應│ │
│ │ │予相對反映,並應確實建立經│ │
│ │ │驗資料,俾作為日後調整費率│ │
│ │ │之依據。前述重大燒燙傷程度│ │
│ │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
│ │ │範圍規定辦理。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六│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 │
│商品審查│點 │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 │
│應注意事│ │及「不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 │
│項 │ │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 │
│ │ │至少包括保險費及準備金。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八│人壽保險保單附有健康保險、│ │
│商品審查│點 │傷害保險等給付者,其除外責│ │
│應注意事│ │任部分應依各給付性質分別規│ │
│項 │ │範。 │ │
├────┼────┼─────────────┼──────┤
│人身保險│第八十九│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傷害保│ │
│商品審查│點 │險或年金保險組合之保險商品│ │
│應注意事│ │,應分別依其險別之規定(如│ │
│項 │ │附加費用率及各種準備金等)│ │
│ │ │辦理。 │ │
├────┼────┼─────────────┼──────┤
│人身保險│第九十點│綜合型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 │
│商品審查│ │辦理: │ │
│應注意事│ │(一)保險單條款得依保障內│ │
│項 │ │ 容所屬險別採分章節方│ │
│ │ │ 式列示。 │ │
│ │ │(二)確認送審商品所採用經│ │
│ │ │ 驗統計資料的適當性、│ │
│ │ │ 利潤分析及敏感度分析│ │
│ │ │ 之完整性,並就保障內│ │
│ │ │ 容所屬險別之附加費用│ │
│ │ │ 及各種準備金等分別列│ │
│ │ │ 示,其因採綜合型方式│ │
│ │ │ 設計,所節省之行銷成│ │
│ │ │ 本及管理成本應合理反│ │
│ │ │ 映。 │ │
│ │ │(三)有關除外責任、給付申│ │
│ │ │ 請文件、契約效力等條│ │
│ │ │ 款,如因綜合型保險商│ │
│ │ │ 品之設計而致適用扞格│ │
│ │ │ 者,公司得依保障內容│ │
│ │ │ 分章節訂定。 │ │
│ │ │(四)應檢視保險範圍是否有│ │
│ │ │ 競合之情況,若有者,│ │
│ │ │ 應合理說明之。 │ │
│ │ │(五)應敘明於統計上之分類│ │
│ │ │ ,並說明所採用類別之│ │
│ │ │ 合理性。 │ │
├────┼────┼─────────────┼──────┤
│人身保險│第九十八│非屬借貸團體之一年期團體保│ │
│商品審查│點 │險其承保對象,除本人外、得│ │
│應注意事│ │包括配偶、本人之父母、子女│ │
│項 │ │及繼子女。但子女及繼子女不│ │
│ │ │得限制出生滿一定天數才予承│ │
│ │ │保。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零│如非採固定繳費方式者,應規│ │
│商品審查│七點 │範繳費方式、金額、時間、地│ │
│應注意事│ │點等,並應說明其實務作業。│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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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保險│ │
│商品審查│一點 │業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 │
│應注意事│ │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 │
│項 │ │,並詳予說明。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於送│ │
│商品審查│六點 │審文件應檢附相關之費率表、│ │
│應注意事│ │準備金表、解約金表、年金金│ │
│項 │ │額表等項之範例數據並檢視其│ │
│ │ │合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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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四│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資料中應│ │
│商品審查│十六點 │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之關│ │
│應注意事│ │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上、│ │
│項 │ │下限。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以主契約方│ │
│商品審查│十點 │式出單,其附加契約以一年期│ │
│應注意事│ │保險為原則。保險費扣繳之方│ │
│項 │ │式應於條款中訂明。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 │
│商品審查│十一點 │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 │
│應注意事│ │險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 │
│項 │ │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 │
│ │ │、風險控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 │
│ │ │,其準備金並需依「人身保險│ │
│ │ │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 │
│ │ │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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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標的包│ │
│商品審查│十三點 │含結構型債券者,需於保險商│ │
│應注意事│ │品送審時檢附下列事項之詳細│ │
│項 │ │說明: │ │
│ │ │(一)計算公式之設計理念,│ │
│ │ │ 包含報償函數(payoff│ │
│ │ │ function)、是否配息│ │
│ │ │ 、配息公式。 │ │
│ │ │(二)連結標的之選取原則,│ │
│ │ │ 包含如何與公式配合。│ │
│ │ │(三)定價方法,包含是否用│ │
│ │ │ 模擬方法、模擬模型之│ │
│ │ │ 考慮因素、參數如何選│ │
│ │ │ 取。 │ │
│ │ │(四)實際操作,包含交易策│ │
│ │ │ 略、避險策略及交易成│ │
│ │ │ 本(應以數字具體說明│ │
│ │ │ 之)。 │ │
│ │ │(五)發行機構獲利來源及獲│ │
│ │ │ 利水準(應以數字具體│ │
│ │ │ 說明之)。 │ │
│ │ │(六)發行機構風險種類、大│ │
│ │ │ 小及其風險控管機制(│ │
│ │ │ 應以數字具體說明之)│ │
│ │ │ 。 │ │
│ │ │(七)公司獲利來源與獲利水│ │
│ │ │ 準(應以數字具體說明│ │
│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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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標的連結│ │
│商品審查│十四點 │指數時,應提供下列之說明資│ │
│應注意事│ │料: │ │
│項 │ │(一)指數如何編製及其編製│ │
│ │ │ 機構。 │ │
│ │ │(二)指數的公布頻率。 │ │
│ │ │(三)指數公布處所。 │ │
│ │ │(四)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 │
│ │ │ 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 │
│ │ │ 數。 │ │
│ │ │(五)計算指數所依據之標的│ │
│ │ │ 資產應有相當之流動性│ │
│ │ │ (交易量夠大,若非屬│ │
│ │ │ 交易所公布指數,應提│ │
│ │ │ 供補充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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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六│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投資標│ │
│商品審查│十一點 │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 │
│應注意事│ │品者,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項 │ │員出具其連結之標的符合財政│ │
│ │ │部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保│ │
│ │ │字第 0930750670 號令所定情│ │
│ │ │事之聲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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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六│保險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人│ │
│商品審查│十二點 │壽保險相同者,應參考「人壽│ │
│應注意事│ │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外,至│ │
│項 │ │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項之條│ │
│ │ │款: │ │
│ │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 │
│ │ │ 與揭露週期。 │ │
│ │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 │
│ │ │ 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
│ │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 │
│ │ │ 變更。 │ │
│ │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 │
│ │ │ 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 │
│ │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 │
│ │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 │
│ │ │ 收費標準。 │ │
│ │ │(六)死亡保險成本或最高死│ │
│ │ │ 亡保險成本。 │ │
│ │ │(七)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 │
│ │ │ 用。 │ │
│ │ │(八)死亡保險金額給付型態│ │
│ │ │ 。 │ │
│ │ │(九)解約金之給付。 │ │
│ │ │(十)部分提領(解約)之保│ │
│ │ │ 單帳戶價值計算及其給│ │
│ │ │ 付。 │ │
│ │ │(十一)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 │
│ │ │ 其額度限制。 │ │
│ │ │(十二)保險費投入保單帳戶│ │
│ │ │ 價值之金額計算及計│ │
│ │ │ 息方式。 │ │
│ │ │(十三)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 │
│ │ │ 配及給付方式。 │ │
│ │ │(十四)寬限期間、停效與復│ │
│ │ │ 效。 │ │
│ │ │(十五)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 │
│ │ │ 可借額度。 │ │
│ │ │(十六)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 │
│ │ │ 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 │
│ │ │ ,有關保險給付、投│ │
│ │ │ 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 │
│ │ │ 處理。 │ │
│ │ │(十七)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 │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 │
│ │ │ 的適用)。 │ │
│ │ │(十八)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 │
│ │ │ 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 │ │(十九)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 │ │(二十)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
│ │ │ (含評價日之決定)│ │
│ │ │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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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六│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 │
│商品審查│十六點 │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 │
│應注意事│ │以「終身」二字。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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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六│保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年金│ │
│商品審查│十八點 │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相│ │
│應注意事│ │同者,應依「個人遞延年金保│ │
│項 │ │險單示範條款」或「利率變動│ │
│ │ │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 │
│ │ │外,至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 │
│ │ │項之條款: │ │
│ │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 │
│ │ │ 與揭露週期。 │ │
│ │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 │
│ │ │ 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
│ │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 │
│ │ │ 變更。 │ │
│ │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 │
│ │ │ 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 │
│ │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 │
│ │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 │
│ │ │ 收費標準。 │ │
│ │ │(六)遞延期間內之各項費用│ │
│ │ │ 或最高各項費用。 │ │
│ │ │(七)遞延期間內解約金之給│ │
│ │ │ 付。 │ │
│ │ │(八)遞延期間內,部分提領│ │
│ │ │ (解約)之保單帳戶價│ │
│ │ │ 值計算及其給付。 │ │
│ │ │(九)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 │
│ │ │ 額度限制。 │ │
│ │ │(十)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可│ │
│ │ │ 借額度。 │ │
│ │ │(十一)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 │
│ │ │ 配及給付方式。 │ │
│ │ │(十二)遞延期間屆滿給付方│ │
│ │ │ 式之選擇。 │ │
│ │ │(十三)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 │
│ │ │ 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 │
│ │ │ ,有關保險給付、投│ │
│ │ │ 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 │
│ │ │ 處理。 │ │
│ │ │(十四)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 │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 │
│ │ │ 的適用)。 │ │
│ │ │(十五)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 │
│ │ │ 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 │ │(十六)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 │ │(十七)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
│ │ │ (含評價日之決定)│ │
│ │ │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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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八│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於該條│ │
│商品審查│十二點 │款或附件中載明得附加或批註│ │
│應注意事│ │之商品名稱。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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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八│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 │
│商品審查│十四點 │定辦理: │ │
│應注意事│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 │
│項 │ │ 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 │
│ │ │ 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 │
│ │ │ 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
│ │ │ 。 │ │
│ │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 │
│ │ │ 實檢附影本,採用公司│ │
│ │ │ 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 │
│ │ │ 統計表報。 │ │
│ │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 │
│ │ │ 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 │
│ │ │ 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 │
│ │ │ 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 │
│ │ │ 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
│ │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 │
│ │ │ 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 │
│ │ │ 合保單條款除外責任及│ │
│ │ │ 給付條件,例如,重大│ │
│ │ │ 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 │
│ │ │ 位癌症等引用計算發生│ │
│ │ │ 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 │
│ │ │ 症。引用國外資料(含│ │
│ │ │ 再保公司提供)應注意│ │
│ │ │ 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完│ │
│ │ │ 全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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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九│商品之設計有變更原契約效力│ │
│商品審查│十二點 │或保險期間或受益人之約定者│ │
│應注意事│ │,應以批註條款設計。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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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一百九│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 │
│商品審查│十四點 │繳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
│應注意事│ │(一)依保戶投資理財觀點,│ │
│項 │ │ 舉例試算保戶之採躉繳│ │
│ │ │ 之投資報酬率。 │ │
│ │ │(二)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 │
│ │ │ 計動機,並具體說明防│ │
│ │ │ 杜保戶規避稅賦之配套│ │
│ │ │ 措施(如:限制要保人│ │
│ │ │ 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
│ │ │ ,滿期(生存)保險金│ │
│ │ │ 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及投│ │
│ │ │ 保金額上限隨年齡增加│ │
│ │ │ 而遞減等)。 │ │
│ │ │(三)各險(含送審商品)之│ │
│ │ │ 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
│ │ │(四)有關送審商品資產負債│ │
│ │ │ 管理(ALM) 方式,並│ │
│ │ │ 以現金流量測試分析資│ │
│ │ │ 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 │
│ │ │(五)公司之風險控管(含利│ │
│ │ │ 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
│ │ │(六)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 │
│ │ │ 率。 │ │
│ │ │(七)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 │
│ │ │ 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 │
│ │ │ 躉繳與非躉繳保費之利│ │
│ │ │ 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 │
│ │ │ 精算報告。 │ │
│ │ │(八)說明逆中介之因應方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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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二百零│保險商品提供減額繳清保險或│ │
│商品審查│六點第一│展期定期保險者,應依下列事│ │
│應注意事│款 │項辦理: │ │
│項 │ │(一)於辦理繳清或展期後解│ │
│ │ │ 約,有收取解約費用者│ │
│ │ │ ,應於送審商品文件之│ │
│ │ │ 計算說明書之「解約金│ │
│ │ │ 計算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
│ │ │ 」中詳述解約費用之收│ │
│ │ │ 取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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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二百十│保險商品涉及疾病名稱定義時│ │
│商品審查│四點 │,應由該疾病之相關專科醫師│ │
│應注意事│ │檢視其定義之合理性。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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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二百十│有關除外責任之訂定應以各商│經核准或核備│
│商品審查│六點 │品所屬性質之示範條款為依據│之保險商品,│
│應注意事│ │,不得任意增列除外責任。 │送審時已提具│
│項 │ │ │合理性說明且│
│ │ │ │被接受者,得│
│ │ │ │不檢視;餘均│
│ │ │ │需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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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第二百十│保險商品非年繳之各種繳別係│ │
│商品審查│九點 │數,以月繳對年繳為 0.088、│ │
│應注意事│ │季繳對年繳為 0.262,半年繳│ │
│項 │ │對年繳為 0.52 為原則,如非│ │
│ │ │採用前述原則者,應於送審文│ │
│ │ │件中提具精算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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