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並自
即日生效。
附「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
附 件: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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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次│ │ │
│法規名稱│(項次、│ 法 規 文 字 內 容 │ 備 註 │
│ │款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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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點 │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 │
│商品審查│ │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 │
│應注意事│ │稱之前冠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 │
│項 │ │二字,例如○○產物個人○○│ │
│ │ │保險,亦得於名稱前(後)酌│ │
│ │ │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 │
│ │ │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 │
│ │ │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 │
│ │ │附加保險者應依附加保險之性│ │
│ │ │質,於各險名稱之後加冠附加│ │
│ │ │保險名稱。 │ │
│ │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 │
│ │ │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 │
│ │ │時敘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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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點 │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 │
│商品審查│ │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磁│ │
│應注意事│ │片(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 │
│項 │ │;其報送備查者,除另有規定│ │
│ │ │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磁片│ │
│ │ │(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 │
│ │ │另以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
│ │ │: │ │
│ │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 │
│ │ │ 聲明書(附表一)。 │ │
│ │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
│ │ │ 附表二)。 │ │
│ │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 │
│ │ │ 明書(附表三)。 │ │
│ │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附│ │
│ │ │ 表四至附表五)。 │ │
│ │ │(五)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 │
│ │ │ 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
│ │ │ )。 │ │
│ │ │(六)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 │
│ │ │ 附表七至附表九)。 │ │
│ │ │(七)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 │
│ │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
│ │ │ 表(附表十一)。 │ │
│ │ │(八)要保書。 │ │
│ │ │(九)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 │
│ │ │ ,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 │
│ │ │ 明書(附表十)、總經│ │
│ │ │ 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 │
│ │ │ 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 │
│ │ │ 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 │
│ │ │ 之相關文件。 │ │
│ │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
│ │ │ 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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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四點 │保險業報送之保險商品文件內│ │
│商品審查│ │容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 │
│應注意事│ │考條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與│ │
│ │ │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 │
│ │ │款內容相同;若有異動部分,│ │
│ │ │須詳列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 │
│ │ │或參考條款之對照說明及修改│ │
│ │ │理由。如其係參考其他經核准│ │
│ │ │、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內容│ │
│ │ │者,應敘明其出處及理由。 │ │
│ │ │報送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函│ │
│ │ │請補正進行複審時,保險業須│ │
│ │ │詳列與前次審查內容之對照說│ │
│ │ │明(相異處應據實劃線)、修│ │
│ │ │改理由並檢附修正後之保險單│ │
│ │ │條款、計算說明,其檢附份數│ │
│ │ │準用前點規定,其餘未更動部│ │
│ │ │分之附件,除主管機關另為指│ │
│ │ │定外,不需檢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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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八點 │保險商品之設計應限於主保險│ │
│商品審查│ │契約、附加保險及附加條款三│ │
│應注意事│ │類,不得有以其他名稱報送具│ │
│項 │ │有承保範圍之內容。 │ │
│ │ │附加保險應依實際承保範圍及│ │
│ │ │性質內容而定,且具有較完整│ │
│ │ │之基本架構,如承保範圍、不│ │
│ │ │保事項等;其未具有較完整之│ │
│ │ │基本架構者,應改列為附加條│ │
│ │ │款。 │ │
│ │ │附加條款承保範圍應以單一承│ │
│ │ │保之危險事故為原則,不宜以│ │
│ │ │綜合型態方式報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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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九點 │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包括二種│ │
│商品審查│ │以上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應依│ │
│應注意事│ │下列事項辦理: │ │
│項 │ │(一)保險單條款之除外責任│ │
│ │ │ 或不保事項應就其承保│ │
│ │ │ 範圍特性需要予以分別│ │
│ │ │ 規範,並檢視有無競合│ │
│ │ │ 情事。 │ │
│ │ │(二)費率釐訂應考慮是否有│ │
│ │ │ 無重疊,必要時,應予│ │
│ │ │ 以調整。 │ │
│ │ │(三)保險單條款應明定保險│ │
│ │ │ 標的因保險契約所載承│ │
│ │ │ 保或非承保之危險事故│ │
│ │ │ 發生而完全滅失後,契│ │
│ │ │ 約終止與保險費返還如│ │
│ │ │ 何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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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十點 │保險商品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 │
│商品審查│ │款者,保險業應檢附主保險契│ │
│應注意事│ │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並於│ │
│項 │ │資料中明列相關文件資料、磁│ │
│ │ │片(光碟)檔案或資料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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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十四點│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於保險單│ │
│商品審查│ │條款、保險費率釐訂、核保程│ │
│應注意事│ │序及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
│項 │ │應分別設計報送,且保險商品│ │
│ │ │名稱應有適當之區分,如○○│ │
│ │ │個人○○保險、○○團體○○│ │
│ │ │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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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十七點│保險業報送保險商品時,應於│ │
│商品審查│ │函中標示「保險商品內容如有│ │
│應注意事│ │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 │
│項 │ │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 │
│ │ │部責任」等文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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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十九點│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 │
│商品審查│ │識提具其對保險商品之評估意│ │
│應注意事│ │見。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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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點│保險商品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 │
│商品審查│ │費率釐訂之統計資料,應確認│ │
│應注意事│ │其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如│ │
│項 │ │交通事故保險之費率應採用交│ │
│ │ │通事故之資料為主,且費率符│ │
│ │ │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
│ │ │保險費率釐訂時,對危險之分│ │
│ │ │類應力求明確,並避免引發逆│ │
│ │ │選擇之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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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一│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 │
│商品審查│點 │依下列事項辦理: │ │
│應注意事│ │(一)應檢附相關影本,採用│ │
│項 │ │ 保險業本身經驗資料者│ │
│ │ │ ,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
│ │ │(二)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 │
│ │ │ 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 │
│ │ │ 程;依據保險業本身經│ │
│ │ │ 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 │
│ │ │ 者亦同。 │ │
│ │ │(三)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 │
│ │ │ 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 │
│ │ │ 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 │
│ │ │ ,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 │
│ │ │ 釐訂。 │ │
│ │ │(四)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 │
│ │ │ 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 │
│ │ │ 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 │
│ │ │ 限。 │ │
│ │ │(五)引用再保險人統計資料│ │
│ │ │ 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 │
│ │ │ 應請提供與再保險人往│ │
│ │ │ 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 │
│ │ │ 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 │
│ │ │ 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 │
│ │ │ 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
│ │ │ 第三點所列達一定評等│ │
│ │ │ 等級。 │ │
│ │ │(六)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 │
│ │ │ 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 │
│ │ │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 │
│ │ │ 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 │
│ │ │ 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 │
│ │ │ 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 │
│ │ │(七)應檢附磁片(光碟)檔│ │
│ │ │ 案提供原始資料,並標│ │
│ │ │ 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 │
│ │ │ 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 │
│ │ │ 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 │
│ │ │ 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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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二│保險費率釐訂時,應提供計算│ │
│商品審查│點 │之工作底稿,各項工作底稿間│ │
│應注意事│ │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計算公│ │
│項 │ │式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 │
│ │ │引之附件編號,並附磁片(光│ │
│ │ │碟)檔案,以瞭解分析方法及│ │
│ │ │其適當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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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三│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 │
│商品審查│點 │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 │
│應注意事│ │風險者,應檢附資產負債配置│ │
│項 │ │計畫書,其內容需列明資產負│ │
│ │ │債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 │
│ │ │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 │
│ │ │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 │
│ │ │整資產負債配置,並需經投資│ │
│ │ │部門負責人及精算人員共同簽│ │
│ │ │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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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五│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 │
│商品審查│點 │理賠給付不宜分期給付。但經│ │
│應注意事│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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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六│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評│ │
│商品審查│點 │估經營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如│ │
│應注意事│ │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及其│ │
│項 │ │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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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七│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審│ │
│商品審查│點 │慎評估採行下列風險控管機制│ │
│應注意事│ │: │ │
│項 │ │(一)對承保對象或保險標的│ │
│ │ │ 對採逐案進行核保程序│ │
│ │ │ 。 │ │
│ │ │(二)可能產生之逆選擇或道│ │
│ │ │ 德危險因應對策。 │ │
│ │ │(三)契約當事人間之約定起│ │
│ │ │ 賠點、合力保險、停損│ │
│ │ │ 點方式及內容。 │ │
│ │ │(四)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 │
│ │ │ 比例、可能累積危險之│ │
│ │ │ 再保險安排、再保險安│ │
│ │ │ 排對象。 │ │
│ │ │(五)保險業自身承保能量。│ │
│ │ │(六)經濟社會環境變動可能│ │
│ │ │ 引發危險增加之因應對│ │
│ │ │ 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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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二十八│責任保險採索賠制設計保險商│ │
│商品審查│點 │品時,其追溯日及延長報案期│ │
│應注意事│ │間之長短,對保險費率釐訂、│ │
│項 │ │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及再保險│ │
│ │ │安排均有重大影響,應具體說│ │
│ │ │明如何反應於保險費率及各種│ │
│ │ │責任準備金,以及對再保險安│ │
│ │ │排之影響與因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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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點│保險單條款之用語應簡淺、明│ │
│商品審查│ │確、嚴謹及合乎事理,如有依│ │
│應注意事│ │一般社會大眾之認知難以瞭解│ │
│項 │ │者,應於用詞定義中定義,前│ │
│ │ │後用詞應一致,並應儘量尊重│ │
│ │ │法律用語、專業術語或通用用│ │
│ │ │詞的習用方式,不宜自創特殊│ │
│ │ │詞彙,且專業術語應由相關專│ │
│ │ │業人員檢視審閱,必要時加以│ │
│ │ │簽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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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一│保險單條款條數較少或內容較│ │
│商品審查│點 │單純者,免分章節;如有分設│ │
│應注意事│ │章節之必要,每章節起首條號│ │
│項 │ │仍請延續編列條次;其用語應│ │
│ │ │務必一致,並請注意格式正確│ │
│ │ │,且條款不宜過長,俾便供消│ │
│ │ │費者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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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二│保險單條款之約定,除非較參│九十五年七月│
│商品審查│點 │考條款或示範條款有利要保人│十三日以後核│
│應注意事│ │或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參│准或核備之個│
│項 │ │考條款、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人住宅火災保│
│ │ │法令規定。 │險及一般責任│
│ │ │ │(事故發生制│
│ │ │ │)保險商品,│
│ │ │ │送審時已提具│
│ │ │ │合理性說明且│
│ │ │ │被接受者得不│
│ │ │ │檢視外,個人│
│ │ │ │住宅火災保險│
│ │ │ │及個人一般責│
│ │ │ │任保險均需檢│
│ │ │ │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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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三│保險單條款係參照示範條款 │ │
│商品審查│點 │、參考條款或外國保險單條 │ │
│應注意事│ │款者,應逐條明列對照表, │ │
│項 │ │如有增刪修訂時,應具體於 │ │
│ │ │說明欄內陳述其修訂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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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四│保險單條款之承保範圍若涉 │ │
│商品審查│點 │及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所主管 │ │
│應注意事│ │之業務時,應說明其法源依 │ │
│項 │ │據及適法性分析,若有援引 │ │
│ │ │其他國家經營該項業務,於 │ │
│ │ │必要時,應提供該國家允許 │ │
│ │ │保險業經營該項業務之具體 │ │
│ │ │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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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其資格 │ │
│商品審查│點 │有特別限制者,應明確定義 │ │
│應注意事│ │,並明定於保險單條款。要 │ │
│項 │ │保人與被保險人若屬同一人 │ │
│ │ │時,應增列:「要保人即為 │ │
│ │ │被保險人」等文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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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三十九│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時,保 │ │
│商品審查│點 │險單條款應明定第二期以後 │ │
│應注意事│ │保險費未繳付之效果,並應 │ │
│項 │ │於要保書揭露第一期保險費 │ │
│ │ │、各期保險費與總保險費之 │ │
│ │ │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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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第四十三│主保險契約與附加保險或附 │ │
│商品審查│點 │加條款,或附加保險與附加 │ │
│應注意事│ │條款間保險標的、承保範圍 │ │
│項 │ │或保險理賠給付應有適當關 │ │
│ │ │連性,若未具有者,例如公 │ │
│ │ │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團體傷 │ │
│ │ │害保險或附加條款,應檢視 │ │
│ │ │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改以主 │ │
│ │ │保險契約設計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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