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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87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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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並自
          即日生效。
          附「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

附    件:排除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點適用之項目
          ┌────┬────┬─────────────┬──────┐
          │        │點    次│                          │            │
          │法規名稱│(項次、│  法  規  文  字  內  容  │  備    註  │
          │        │款次)  │                          │            │
          ├────┼────┼─────────────┼──────┤
          │財產保險│第二點  │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            │
          │商品審查│        │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            │
          │應注意事│        │稱之前冠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            │
          │項      │        │二字,例如○○產物個人○○│            │
          │        │        │保險,亦得於名稱前(後)酌│            │
          │        │        │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            │
          │        │        │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            │
          │        │        │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            │
          │        │        │附加保險者應依附加保險之性│            │
          │        │        │質,於各險名稱之後加冠附加│            │
          │        │        │保險名稱。                │            │
          │        │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            │
          │        │        │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            │
          │        │        │時敘明理由。              │            │
          ├────┼────┼─────────────┼──────┤
          │財產保險│第三點  │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            │
          │商品審查│        │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磁│            │
          │應注意事│        │片(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            │
          │項      │        │;其報送備查者,除另有規定│            │
          │        │        │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磁片│            │
          │        │        │(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            │
          │        │        │另以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
          │        │        │:                        │            │
          │        │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            │
          │        │        │      聲明書(附表一)。  │            │
          │        │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
          │        │        │      附表二)。          │            │
          │        │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            │
          │        │        │      明書(附表三)。    │            │
          │        │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附│            │
          │        │        │      表四至附表五)。    │            │
          │        │        │(五)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            │
          │        │        │      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
          │        │        │      )。                │            │
          │        │        │(六)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            │
          │        │        │      附表七至附表九)。  │            │
          │        │        │(七)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            │
          │        │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
          │        │        │      表(附表十一)。    │            │
          │        │        │(八)要保書。            │            │
          │        │        │(九)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            │
          │        │        │      ,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            │
          │        │        │      明書(附表十)、總經│            │
          │        │        │      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            │
          │        │        │      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            │
          │        │        │      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            │
          │        │        │      之相關文件。        │            │
          │        │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
          │        │        │      資料。              │            │
          ├────┼────┼─────────────┼──────┤
          │財產保險│第四點  │保險業報送之保險商品文件內│            │
          │商品審查│        │容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            │
          │應注意事│        │考條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與│            │
          │        │        │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            │
          │        │        │款內容相同;若有異動部分,│            │
          │        │        │須詳列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            │
          │        │        │或參考條款之對照說明及修改│            │
          │        │        │理由。如其係參考其他經核准│            │
          │        │        │、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內容│            │
          │        │        │者,應敘明其出處及理由。  │            │
          │        │        │報送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函│            │
          │        │        │請補正進行複審時,保險業須│            │
          │        │        │詳列與前次審查內容之對照說│            │
          │        │        │明(相異處應據實劃線)、修│            │
          │        │        │改理由並檢附修正後之保險單│            │
          │        │        │條款、計算說明,其檢附份數│            │
          │        │        │準用前點規定,其餘未更動部│            │
          │        │        │分之附件,除主管機關另為指│            │
          │        │        │定外,不需檢附。          │            │
          ├────┼────┼─────────────┼──────┤
          │財產保險│第八點  │保險商品之設計應限於主保險│            │
          │商品審查│        │契約、附加保險及附加條款三│            │
          │應注意事│        │類,不得有以其他名稱報送具│            │
          │項      │        │有承保範圍之內容。        │            │
          │        │        │附加保險應依實際承保範圍及│            │
          │        │        │性質內容而定,且具有較完整│            │
          │        │        │之基本架構,如承保範圍、不│            │
          │        │        │保事項等;其未具有較完整之│            │
          │        │        │基本架構者,應改列為附加條│            │
          │        │        │款。                      │            │
          │        │        │附加條款承保範圍應以單一承│            │
          │        │        │保之危險事故為原則,不宜以│            │
          │        │        │綜合型態方式報送。        │            │
          ├────┼────┼─────────────┼──────┤
          │財產保險│第九點  │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包括二種│            │
          │商品審查│        │以上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應依│            │
          │應注意事│        │下列事項辦理:            │            │
          │項      │        │(一)保險單條款之除外責任│            │
          │        │        │      或不保事項應就其承保│            │
          │        │        │      範圍特性需要予以分別│            │
          │        │        │      規範,並檢視有無競合│            │
          │        │        │      情事。              │            │
          │        │        │(二)費率釐訂應考慮是否有│            │
          │        │        │      無重疊,必要時,應予│            │
          │        │        │      以調整。            │            │
          │        │        │(三)保險單條款應明定保險│            │
          │        │        │      標的因保險契約所載承│            │
          │        │        │      保或非承保之危險事故│            │
          │        │        │      發生而完全滅失後,契│            │
          │        │        │      約終止與保險費返還如│            │
          │        │        │      何行使。            │            │
          ├────┼────┼─────────────┼──────┤
          │財產保險│第十點  │保險商品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            │
          │商品審查│        │款者,保險業應檢附主保險契│            │
          │應注意事│        │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並於│            │
          │項      │        │資料中明列相關文件資料、磁│            │
          │        │        │片(光碟)檔案或資料網址。│            │
          ├────┼────┼─────────────┼──────┤
          │財產保險│第十四點│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於保險單│            │
          │商品審查│        │條款、保險費率釐訂、核保程│            │
          │應注意事│        │序及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
          │項      │        │應分別設計報送,且保險商品│            │
          │        │        │名稱應有適當之區分,如○○│            │
          │        │        │個人○○保險、○○團體○○│            │
          │        │        │保險。                    │            │
          ├────┼────┼─────────────┼──────┤
          │財產保險│第十七點│保險業報送保險商品時,應於│            │
          │商品審查│        │函中標示「保險商品內容如有│            │
          │應注意事│        │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            │
          │項      │        │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            │
          │        │        │部責任」等文字。          │            │
          ├────┼────┼─────────────┼──────┤
          │財產保險│第十九點│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            │
          │商品審查│        │識提具其對保險商品之評估意│            │
          │應注意事│        │見。                      │            │
          │項      │        │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點│保險商品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            │
          │商品審查│        │費率釐訂之統計資料,應確認│            │
          │應注意事│        │其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如│            │
          │項      │        │交通事故保險之費率應採用交│            │
          │        │        │通事故之資料為主,且費率符│            │
          │        │        │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
          │        │        │保險費率釐訂時,對危險之分│            │
          │        │        │類應力求明確,並避免引發逆│            │
          │        │        │選擇之情事。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一│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            │
          │商品審查│點      │依下列事項辦理:          │            │
          │應注意事│        │(一)應檢附相關影本,採用│            │
          │項      │        │      保險業本身經驗資料者│            │
          │        │        │      ,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
          │        │        │(二)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            │
          │        │        │      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            │
          │        │        │      程;依據保險業本身經│            │
          │        │        │      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            │
          │        │        │      者亦同。            │            │
          │        │        │(三)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            │
          │        │        │      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            │
          │        │        │      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            │
          │        │        │      ,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            │
          │        │        │      釐訂。              │            │
          │        │        │(四)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            │
          │        │        │      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            │
          │        │        │      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            │
          │        │        │      限。                │            │
          │        │        │(五)引用再保險人統計資料│            │
          │        │        │      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            │
          │        │        │      應請提供與再保險人往│            │
          │        │        │      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            │
          │        │        │      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            │
          │        │        │      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            │
          │        │        │      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
          │        │        │      第三點所列達一定評等│            │
          │        │        │      等級。              │            │
          │        │        │(六)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            │
          │        │        │      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            │
          │        │        │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            │
          │        │        │      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            │
          │        │        │      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            │
          │        │        │      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            │
          │        │        │(七)應檢附磁片(光碟)檔│            │
          │        │        │      案提供原始資料,並標│            │
          │        │        │      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            │
          │        │        │      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            │
          │        │        │      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            │
          │        │        │      源。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二│保險費率釐訂時,應提供計算│            │
          │商品審查│點      │之工作底稿,各項工作底稿間│            │
          │應注意事│        │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計算公│            │
          │項      │        │式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            │
          │        │        │引之附件編號,並附磁片(光│            │
          │        │        │碟)檔案,以瞭解分析方法及│            │
          │        │        │其適當性。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三│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            │
          │商品審查│點      │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            │
          │應注意事│        │風險者,應檢附資產負債配置│            │
          │項      │        │計畫書,其內容需列明資產負│            │
          │        │        │債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            │
          │        │        │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            │
          │        │        │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            │
          │        │        │整資產負債配置,並需經投資│            │
          │        │        │部門負責人及精算人員共同簽│            │
          │        │        │署。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五│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            │
          │商品審查│點      │理賠給付不宜分期給付。但經│            │
          │應注意事│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項      │        │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六│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評│            │
          │商品審查│點      │估經營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如│            │
          │應注意事│        │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及其│            │
          │項      │        │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七│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審│            │
          │商品審查│點      │慎評估採行下列風險控管機制│            │
          │應注意事│        │:                        │            │
          │項      │        │(一)對承保對象或保險標的│            │
          │        │        │      對採逐案進行核保程序│            │
          │        │        │      。                  │            │
          │        │        │(二)可能產生之逆選擇或道│            │
          │        │        │      德危險因應對策。    │            │
          │        │        │(三)契約當事人間之約定起│            │
          │        │        │      賠點、合力保險、停損│            │
          │        │        │      點方式及內容。      │            │
          │        │        │(四)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            │
          │        │        │      比例、可能累積危險之│            │
          │        │        │      再保險安排、再保險安│            │
          │        │        │      排對象。            │            │
          │        │        │(五)保險業自身承保能量。│            │
          │        │        │(六)經濟社會環境變動可能│            │
          │        │        │      引發危險增加之因應對│            │
          │        │        │      策。                │            │
          ├────┼────┼─────────────┼──────┤
          │財產保險│第二十八│責任保險採索賠制設計保險商│            │
          │商品審查│點      │品時,其追溯日及延長報案期│            │
          │應注意事│        │間之長短,對保險費率釐訂、│            │
          │項      │        │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及再保險│            │
          │        │        │安排均有重大影響,應具體說│            │
          │        │        │明如何反應於保險費率及各種│            │
          │        │        │責任準備金,以及對再保險安│            │
          │        │        │排之影響與因應。          │            │
          ├────┼────┼─────────────┼──────┤
          │財產保險│第三十點│保險單條款之用語應簡淺、明│            │
          │商品審查│        │確、嚴謹及合乎事理,如有依│            │
          │應注意事│        │一般社會大眾之認知難以瞭解│            │
          │項      │        │者,應於用詞定義中定義,前│            │
          │        │        │後用詞應一致,並應儘量尊重│            │
          │        │        │法律用語、專業術語或通用用│            │
          │        │        │詞的習用方式,不宜自創特殊│            │
          │        │        │詞彙,且專業術語應由相關專│            │
          │        │        │業人員檢視審閱,必要時加以│            │
          │        │        │簽署。                    │            │
          ├────┼────┼─────────────┼──────┤
          │財產保險│第三十一│保險單條款條數較少或內容較│            │
          │商品審查│點      │單純者,免分章節;如有分設│            │
          │應注意事│        │章節之必要,每章節起首條號│            │
          │項      │        │仍請延續編列條次;其用語應│            │
          │        │        │務必一致,並請注意格式正確│            │
          │        │        │,且條款不宜過長,俾便供消│            │
          │        │        │費者閱讀。                │            │
          ├────┼────┼─────────────┼──────┤
          │財產保險│第三十二│保險單條款之約定,除非較參│九十五年七月│
          │商品審查│點      │考條款或示範條款有利要保人│十三日以後核│
          │應注意事│        │或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參│准或核備之個│
          │項      │        │考條款、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人住宅火災保│
          │        │        │法令規定。                │險及一般責任│
          │        │        │                          │(事故發生制│
          │        │        │                          │)保險商品,│
          │        │        │                          │送審時已提具│
          │        │        │                          │合理性說明且│
          │        │        │                          │被接受者得不│
          │        │        │                          │檢視外,個人│
          │        │        │                          │住宅火災保險│
          │        │        │                          │及個人一般責│
          │        │        │                          │任保險均需檢│
          │        │        │                          │視。        │
          ├────┼────┼─────────────┼──────┤
          │財產保險│第三十三│保險單條款係參照示範條款  │            │
          │商品審查│點      │、參考條款或外國保險單條  │            │
          │應注意事│        │款者,應逐條明列對照表,  │            │
          │項      │        │如有增刪修訂時,應具體於  │            │
          │        │        │說明欄內陳述其修訂理由。  │            │
          ├────┼────┼─────────────┼──────┤
          │財產保險│第三十四│保險單條款之承保範圍若涉  │            │
          │商品審查│點      │及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所主管  │            │
          │應注意事│        │之業務時,應說明其法源依  │            │
          │項      │        │據及適法性分析,若有援引  │            │
          │        │        │其他國家經營該項業務,於  │            │
          │        │        │必要時,應提供該國家允許  │            │
          │        │        │保險業經營該項業務之具體  │            │
          │        │        │理由。                    │            │
          ├────┼────┼─────────────┼──────┤
          │財產保險│第三十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其資格  │            │
          │商品審查│點      │有特別限制者,應明確定義  │            │
          │應注意事│        │,並明定於保險單條款。要  │            │
          │項      │        │保人與被保險人若屬同一人  │            │
          │        │        │時,應增列:「要保人即為  │            │
          │        │        │被保險人」等文字。        │            │
          ├────┼────┼─────────────┼──────┤
          │財產保險│第三十九│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時,保  │            │
          │商品審查│點      │險單條款應明定第二期以後  │            │
          │應注意事│        │保險費未繳付之效果,並應  │            │
          │項      │        │於要保書揭露第一期保險費  │            │
          │        │        │、各期保險費與總保險費之  │            │
          │        │        │差額。                    │            │
          ├────┼────┼─────────────┼──────┤
          │財產保險│第四十三│主保險契約與附加保險或附  │            │
          │商品審查│點      │加條款,或附加保險與附加  │            │
          │應注意事│        │條款間保險標的、承保範圍  │            │
          │項      │        │或保險理賠給付應有適當關  │            │
          │        │        │連性,若未具有者,例如公  │            │
          │        │        │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團體傷  │            │
          │        │        │害保險或附加條款,應檢視  │            │
          │        │        │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改以主  │            │
          │        │        │保險契約設計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