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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3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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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說明事
          項辦理,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近日有媒體報導 96 年 9  月前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黃金期,恐
              有助長停售效應、誤導消費者之虞,為健全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行
              為,各公司不得因「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
              最低比率規範」即將於 9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而以節稅等為訴
              求推出特別之促銷活動、業務競賽,或營造停售效應之行為,以維護
              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
          二、另重申保險業於辦理投資型人壽保險之核保作業時,應採取嚴謹之核
              保標準,期使社會大眾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本質及功能有正確的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