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修正規定
一五七、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目標保險費,應與投保金額有合理對應關係,
且其金額不得超過依下列精算基礎所計得之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
壽險年繳總保險費:
(一)預定死亡率採用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
一百。
(二)預定利率採用百分之二。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採用百分之二十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各保單年度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
依下列公式計得之比率:(ΣLi / n)× k ,其參數之定義及限
制如下:
(一) Li 代表第 i 保單年度之附加費用率。
(二) ΣLi 代表各保單年度附加費用率之總和,但不得超過百分之
一百五十。
(三)n 代表附加費用實際收取年限,但不得低於五年。
(四)k 代表新契約費用調整倍數,其值等於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收受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
應歸屬超額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