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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24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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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修正規定
          一五七、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目標保險費,應與投保金額有合理對應關係,
                  且其金額不得超過依下列精算基礎所計得之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
                  壽險年繳總保險費:
              (一)預定死亡率採用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
                    一百。
              (二)預定利率採用百分之二。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採用百分之二十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各保單年度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
                  依下列公式計得之比率:(ΣLi / n)× k ,其參數之定義及限
                  制如下:
              (一) Li 代表第 i  保單年度之附加費用率。
              (二) ΣLi 代表各保單年度附加費用率之總和,但不得超過百分之
                    一百五十。
              (三)n 代表附加費用實際收取年限,但不得低於五年。
              (四)k 代表新契約費用調整倍數,其值等於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收受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
                  應歸屬超額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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