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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數量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033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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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玆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採核准
              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
              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
              其新送商品。
          二、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人
              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標準之一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其送
              審數量限額增加一件:
          (一)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
                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
                百分位以上者。
          (二)新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
                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
                臺幣十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
                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及各人身保險業
              送審之第一件優體保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四、本會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二二五V 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V  
       號令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3.24 金管保二字第 098
               0252018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