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玆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採核准
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
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
其新送商品。
二、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人
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標準之一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其送
審數量限額增加一件:
(一)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
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
百分位以上者。
(二)新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
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
臺幣十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
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及各人身保險業
送審之第一件優體保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四、本會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二二五V 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V
號令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3.24 金管保二字第 098
0252018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