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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8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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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行政院金管會 95.9.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850 號函訂定發布
          一、為確保保險業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及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並作為主管
              機關對抽查保險商品之依據,特訂定本抽查原則。
          二、抽查範圍包含下列保險商品:
          (一)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商品。
          (二)主管機關得因業務需要隨時抽查特定保險商品。
          三、主管機關得於每季對保險業報送上一季之備查保險商品予以抽查。
          四、主管機關得依下列各項指標及其標準值與抽查比例,計算每季總抽查
              比例,其抽查指標之計算公式與指標意義及依據詳附表。
          (一)人身保險業
          ┌──┬─────────────┬───┬─────────┐
          │項次│        指  標            │標準值│  抽查比例(r)   │
          ├──┼─────────────┼───┼─────────┤
          │  1 │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違反者,r1=30~50%│
          │    │準則】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      │                  │
          │    │情事                      │      │                  │
          ├──┼─────────────┼───┼─────────┤
          │  2 │申訴比率                  │      │由低而高排名最後百│
          │    │                          │      │分之三十者,r2=  │
          │    │                          │      │10%               │
          ├──┼─────────────┼───┼─────────┤
          │  3 │新契約保險費收入變動率    │ [-10%│超出標準值者,r3=│
          │    │                          │ ,30%]│10%               │
          ├──┼─────────────┼───┼─────────┤
          │  4 │繼續率(第十三個月保單件數│85%   │低於標準值者,r4=│
          │    │)                        │      │5%                │
          ├──┼─────────────┼───┼─────────┤
          │  5 │資金運用淨收益率          │Max{R1│低於標準值者,r5=│
          │    │                          │, R2} │5%                │
          └──┴─────────────┴───┴─────────┘
                           5
              總抽查比例=Σri
                          i=1
              其中 R1 為前一年度至本年度 6  月一年六個月間之十年期公債次級
              市場殖利率月平均值(百分比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
              R2  為本年度上一季最後一個月份往前一年間之台灣銀行、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之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利率之月平均值。
          (二)財產保險業
          ┌──┬─────────────┬───┬─────────┐
          │項次│        指  標            │標準值│  抽查比例(r)   │
          ├──┼─────────────┼───┼─────────┤
     │ 1 │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違反者,r1=30~50%│
          │    │準則】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      │                  │
          │    │情事                      │      │                  │
          ├──┼─────────────┼───┼─────────┤
          │  2 │申訴比率                  │      │由低而高排名最後百│
          │    │                          │      │分之三十者,r2=10│
          │    │                          │      │%                 │
          ├──┼─────────────┼───┼─────────┤
          │  3 │自留綜合率                │ [80%,│超出標準值者,r3=│
          │    │                          │ 110%]│10%               │
          └──┴─────────────┴───┴─────────┘
                           3
              總抽查比例=Σri
                          i=1
          五、主管機關得以保險業報送上一季備查保險商品總件數乘以依前點計算
              之總抽查比例,計算每季抽查件數。
              保險業報送上一季備查保險商品總件數達一件以上時,主管機關依前
              項方式計算每季抽查件數,其尾數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
              算其抽查件數。
          六、主管機關依下列抽查優先順序規則,作為每季抽查件數中實際抽查保
              險商品之參考:
          (一)人身保險業
                1.送審性質:新商品優先於部分變更商品
                2.主力商品:上一季新契約保險費收入前五名保險商品者
                3.商品類別:(優先順序依次如下)
               (1)投資型保險
               (2)長年期健康保險、綜合(組合)型保險、利率變動型保險(含
                    利率變動型年金、利率變動型壽險)、萬能壽險
               (3)人壽保險
               (4)一年期健康保險
               (5)傳統型年金保險
               (6)傷害保險、團體保險
          (二)財產保險業
                1.送審性質:新商品優先於部分變更商品
                2.商品類別:個人保險商品優先於商業保險商品
          七、主管機關得檢視法令與市場發展狀況,定期對抽查各項指標及其標準
              值與抽查比例之合理性做檢討修正。
          八、主管機關為遵行保險商品之抽查,得委外處理保險商品監控與抽查結
              果之彙整。
          九、受委託民間機構及其相關人士對保險業報送保險商品資料負有保密義
              務,且應遵守利益迴避之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7.26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號函有關有「中央信託局」之文字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部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