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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098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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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建立我國「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整合平台」之需要,茲依據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
          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其申報媒體資料格式如
          附件。本規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25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5
                    0391  號公告自 105.01.01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