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辦理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商品之理賠給付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不得扣除被保險人其來自其他社政機關或慈善機構、公益團體所接受之
救、補助款項部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臺北巿政府 94 年 7 月 13 日府法保字第
09415549700 號函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94 年 8 月
12 日壽會文字第 94082158 號函辦理。
二、臺北巿政府處理消費爭議案時,發現有保險公司辦理實支實付型住院
醫療費用保險單保險金之給付時,以實支實付為理由,於應給付之保
險金中扣除被保險人自社政機關或慈善機構、公益團體所接受之救、
補助款項後之金額而為給付,惟查前開救、補助款尚非屬「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
單示範條款」所稱「社會保險」之範疇,故不應予以扣除。
三、另請 貴二公會本於維護保戶之權益,依保險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並參酌台北巿政府 94 年 7 月 13 日府法保字第 0941554
9700 號函說明三之意見,共同研擬可行之處理方式,並請於文到 1
個月內將研議結論提報本局。
四、檢附臺北巿政府 94 年 7 月 13 日府法保字第 09415549700 號函
影本乙份 (略) ,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