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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辦理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商品之理賠給付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91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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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辦理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商品之理賠給付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不得扣除被保險人其來自其他社政機關或慈善機構、公益團體所接受之
          救、補助款項部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臺北巿政府 94 年 7  月 13 日府法保字第 
              09415549700 號函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94 年 8  月 
              12  日壽會文字第 94082158 號函辦理。
          二、臺北巿政府處理消費爭議案時,發現有保險公司辦理實支實付型住院
              醫療費用保險單保險金之給付時,以實支實付為理由,於應給付之保
              險金中扣除被保險人自社政機關或慈善機構、公益團體所接受之救、
              補助款項後之金額而為給付,惟查前開救、補助款尚非屬「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
              單示範條款」所稱「社會保險」之範疇,故不應予以扣除。
          三、另請  貴二公會本於維護保戶之權益,依保險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並參酌台北巿政府 94 年 7  月 13 日府法保字第 0941554
              9700  號函說明三之意見,共同研擬可行之處理方式,並請於文到 1
              個月內將研議結論提報本局。
          四、檢附臺北巿政府 94 年 7  月 13 日府法保字第 09415549700  號函
              影本乙份 (略) ,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