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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684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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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無須經由被保險人通
          知保險人,第三人即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
          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惟並應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第三人依本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
          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
          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