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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對「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 12 點第 6 款第 3 目規定之應標示警語之建議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40003254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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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對「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 12 點第 6  款第 3  目規定之應標
          示警語之建議,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4 年 3  月 15 日壽會文字第 94030639 號函。
          二、旨揭要點第 12 點第 6  款第 3  目所定應標示之警語內容,適用於
              約定具有契約撤銷權之保險商品;至未約定有契約撤銷權之保險商品
              ,同意  貴公會之建議,改以「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
              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列載。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Z 號令自 95 年 9  月 1  日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8 期 254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