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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及「高保額保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013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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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及「高保額保件」規定如次:
          一、個人人壽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係指集合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
              員及其家屬五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
              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之個人保件。上揭團體係指: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
                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團體。
          二、「高保額保件」之費率,各公司可於設計新險種或修正時,依經營規
              模、再保狀況及產品性質等因素自行訂定。
          三、前揭保件費率部分,均僅得降低附加費用率,純保險費率不得降低,
              各公司應自行依成本及核保處理準則訂定降低幅度,並應將集體彙繳
              或高保額之費率表列出,報本會審查,修正時亦同,且不得稱為費率
              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