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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函請解釋「保險公司以安寧病房非針對癌症治療,不願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3020636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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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  貴公會就行政院衛生署函請本會轉知保險公司解釋「保險公司以安
          寧病房非針對癌症治療,不願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乙案所提具之說
          明,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3 年 1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3123254  號函辦理。
          二、對於癌症保險商品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確實依據
              契約條款之約定辦理,如保險公司已於費率計算基礎反應入住安寧病
              房之發生率,則不得拘泥於條文之文義,而拒不理賠或另訂不同之給
              付標準與條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立法委員江綺雯、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