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公會就行政院衛生署函請本會轉知保險公司解釋「保險公司以安
寧病房非針對癌症治療,不願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乙案所提具之說
明,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3 年 1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3123254 號函辦理。
二、對於癌症保險商品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確實依據
契約條款之約定辦理,如保險公司已於費率計算基礎反應入住安寧病
房之發生率,則不得拘泥於條文之文義,而拒不理賠或另訂不同之給
付標準與條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立法委員江綺雯、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