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中,所稱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 將更正後之財務業務報告後重行公告,係指: 一、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 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 告。 二、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前款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 留盈餘之更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