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專業再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者
,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4 月 3
日(97)科再字第 0021 號函辦理。
二、按專業再保險業者目前並非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
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機構,故其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之有
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自不適用前揭二公會 96 年 8 月 22 日共同
訂定之「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惟基於資金運用安全
性考量,專業再保險業者於組織所屬同業公會並訂定類似自律規範前
,應於參酌上開「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包括境內外
受託機構對象及保管機構對象之資格條件,以及全權委託合約之應包
括事項等內容)訂定相關內部作業及處理程序後,始得為之。
正 本:中央再保險公司、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司、瑞士
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兼復 貴公司 97 年 4 月 3 日(97)科再字第 0021 號函
)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