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期保險業資金合理運用,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
之規範,已納入立法院 96 年 6 月 14 日三讀通過之保險法修正內容,
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保險法修正案已於 96 年 6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令示公
布後,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規定,將訂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
交易時應遵循之規範,在相關管理辦法訂定前,應本諸保險法修正意旨,
在適法性及公司治理精神之前提下,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
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如認為有必要時,並應提請董事
會同意後始進行交易,以維護保戶權益。